叶嘉敏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333)
当今社会已步入大数据时代,普遍认为,大数据时代具有数据总量大、价值高但密度低等几大特点(张玉宏等,2017)。[1]唯有应用精细化的技术,方可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并对此高效利用,“论其实质,技术是对现象集合有目的的编程”(阿瑟,2014),可见算法即为大数据处理技术关键的抓手。[2]
所谓算法,即处理问题的一系列指令,只要输入初始条件即可输出相应的处理结果(Daniel 和Roisin,2016)。[3]在商事领域算法得以广泛应用,不可否认,算法在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合理发放广告、精准推荐产品、及时调整定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但“相比算法对我们的生活影响之深,其对社会的担当则远远不够”(Editorial,2016)。[4]大到2016 年Facebook 遭质疑运用算法大量制造假新闻影响美国总统选举(史安斌和王沛楠,2017),小到“大数据杀熟”现象泛滥,算法运用的弊端在商事领域可谓无处不在。[5]
对此,尽管中国相继出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与《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对算法应用带来的相关问题予以规制,但相关规定的内容并不精细,且主要以回应性监管为内容,缺乏以前瞻性规制为重心的行为准则,此外相关规定对算法应用带来的问题并未进行系统性梳理,并不能切实解决所有问题。
有鉴于此,国内外学术界对算法应用带来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企业收集消费者数据的法律规制方面,国内外学术界对其研究很多,但着力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企业收集消费者数据的权益保护论述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