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文 ◆韩欣雨
内容提要:司法拍卖中卖方税收究竟如何承担,法院在司法拍卖公告中存在不同的规定,包括买受人垫付、法院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等多种方式。税收承担不仅关乎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取得,也关乎拍卖财产能否顺利完成过户登记。通过对江苏省不同层级法院在司法拍卖公告中对卖方税费承担的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归纳卖方税费承担的现实困境。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试图通过规定成交价为含税价、完善司法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告知义务及协助扣税义务,以及税务机关对相关立法文件的理解与贯彻,为卖方税收承担提供新路径。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据职权进行的强制执行活动,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目的在于尽快实现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拍卖过程中的税收承担问题涉及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税务机关出于保护国家税收的目的与司法机关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目的存在不一致,故而涌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司法拍卖价格的确定、司法拍卖税收的承担、司法拍卖价款的分配等。文章仅就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所规定的卖方税收承担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引入一起典型的税务机关因为纳税人没有提供发票而拒绝为其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的实务案例,在对江苏省不同层级法院所出台的司法拍卖公告中关于司法拍卖卖方税收承担条款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司法拍卖中卖方税收承担条款的反思,提出系统性的重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