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指印鉴定实例的思考

2021-04-25 06:46:52周伟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周 伟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其审理有关原告于某某、韩某某与被告王思站、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涉及的《调查笔录》上有关王思站的签名字迹部位捺名指印是否王思站所留进行鉴定。

一、初步检验

送检检材为装订在《某调解卷宗》内,标称日期为标称时间为“2017.4.1号”的《调查笔录》,其上落款处签名字迹“王思站”部位捺名指印为检材指印。送检样本为王思站当庭捺印的十指样本指印10张。[1]

(检材全貌)

对送检指印进行检验:检材指印为红色印油捺印形成,纹线捺印较清晰,未反映其三角区部位,反映中心花纹及上部花纹系统,具备鉴定条件;送检样本指印系红色油墨捺印形成,油墨深浅不一,左拇、右拇及左小仅反映中心花纹上部的花纹系统,右小纹线细节特征反映不清晰,仅具备一定的比对条件。将送检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进行初步比较检验发现:在二者反映出的相对应部位也未能发现在纹线种类、形态、位置、线数及相互关系等相符合的细节特征。鉴于本次送检样本指印部分及特征反应不补充,按照规范宜立即要求委托方补充捺印样本指印。但是考虑本次送检样本数量多达10张的当庭捺印的指印样本,如再次让法院补充,比对条件仍可能会欠佳,极有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更宜让我中心鉴定人员对王思站的十指指印进行现场捺印提取。但又考虑到当事人经居地为丰县,离我中心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且会导致本次鉴定成本增加,故不宜轻易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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