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导向下不同水权交易模式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2021-04-30 00:31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水权水价卖方

张 凯

(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1)

我国资源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双缺”现象共存,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导致的水资源短缺始终制约着我国部分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然而,目前水资源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的基础性生产要素,并没有像其他能源类资源使用市场机制、价格机制进行价值体现。价格是市场机制的重要信息要素,是传导市场中的供求关系、竞争关系、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信息机制。水权价格能够对水权市场中的供求多元主体的行为决策进行影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方向。应当及时建立并完善基于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传导机制的水权交易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研究不同水权交易模式下的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机制能够真正成为水权市场中的主导因素。

近些年多位学者从水权交易市场建立、交易模式、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形成模型、价格管理、外部性影响、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研究。

a.水权交易市场。王亚华等[2]构建了基于中国国情特色的水权交易市场;窦明等[3]建立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权交易市场。

b.水权交易模式。吴凤平等[4]构建了基于买卖双方影子价格的水权交易基础定价模型;刘钢等[5]构建了基于准市场条件下的水权交易双层动态博弈定价模型;李长杰等[6]构建了水市场双边叫价贝叶斯博弈模型。

c.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吴凤平等[1]构建了基于市场导向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田贵良等[7-8]对我国水权交易价格机制的实践和改革动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多种水权交易模式下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研究;李长杰等[9]构建了水权交易机制和博弈模型;李学荣[10]对国外农业水价的形成机制和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分析。

d.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模型。倪津津等[11]基于实践案例分析对水权交易价格设计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吴凤平等[12]基于合作博弈视角对二级水权交易市场定价方法进行了分析;陈艳等[13]对上海市农业水价改革供水计量方法进行了研究。

e.外部性影响。许长新等[14]对我国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行了分析;王丛等[15]对玛河流域水权交易中的产权管制放松进行了分析。

f.存在问题及对策。沈大军等[16]对黄河流域水权制度的问题、挑战和对策进行了分析;潘海英等[17]基于实验经济学的视角对水权市场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当前,对于水权交易的研究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在梳理文献时也发现当前学界对水权价格的研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当前的水权价格研究过多注重于政府对水资源的定价,而市场对价格的影响研究却较为淡薄,这种现状使得学者在对水权价格进行界定时更多关注水利工程和引灌水系统成本,而对水权交易的稀缺性经济附加价值探讨过少,使得在政府主导下的水权价格长期处于低位;第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模式并没有进行异质化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由此本文探讨了在市场主导下多类异质型水权交易模式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以期为水权交易提供规范的价格指导和管理依据。

1 存在的问题

2016年水利部制定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第一次真正在法律层面对水权交易进行了规范,但是目前除少量示范区域实施水权交易外,我国的主要水资源依旧是计划型的强制指令配置模式,通过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造成水资源价格的失调,价格杠杆失灵现象凸显,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分配公平。水价偏低不能起到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使水资源的无效需求增多,浪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水价偏低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水价没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多数灌区的现行水价只有供水成本的30%~60%,许多灌区的水费计收标准甚至是10年前制定的。同时,水价偏低也源于长期财政补贴,我国的工业产品成本中水费占比只有0.1%~0.4%,而发达国家中的占比远远高于这一比例。过低的水价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使供水单位的扩大再生产能力降低,使水价脱离水市场,严重背离价值规律,失去价值杠杆作用。此外,过低的水价导致农业的用水方式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目前,部分地区依然采用传统的大水漫灌方式进行灌溉,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率仅为40%,农业用水的过高比例背后是水价调节机制的失灵,过低的农业用水价格导致水资源浪费现象频发和用水结构的不合理。

1.2 水价认识偏差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后续影响大,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价改革都比较谨慎。水是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价格一旦改变,会导致成本拉动型通货膨胀,造成物价上升、民众情绪波动等社会问题,这些都制约着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价改革决心和力度。

1.3 水价结构不合理

水价结构不合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业、农业、生活三类水价之间的价格水平不合理。我国生活和工业用水价格是农业用水价格的3~7倍,这种强烈的价格对比背后是对农产业的保护,是农产业在比较利益和竞争性方面的弱质性导致的。然而,在水资源日益短缺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农业用水的低价、低效、高耗能否长期持续,是否对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有害还需要加以考虑。第二,水价结构单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单一计量水价制度,这样的价格结构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水价应该能够通过用水量的变化给用水户提供准确的成本变化信号,从而通过水价的阶梯形变化调节用户的用水量,促进用户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2 市场导向下不同水权交易模式

水权价格的形成与水权转让的方式密切相关,在不同的水权流转模式下会有不同的水权价格形成机制。水权价格是在水权市场中形成的,是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形成的产物。水权价格符合一般商品价格形成规律,呈现水权价格围绕着水资源价值上下波动的特点。水权市场中的水权转让定价模式由简单至复杂,由不成熟至成熟,可以分为3种类型,分别是水权协议转让模式、水权招投标转让模式、水权拍卖竞价转让模式。

2.1 水权协议转让模式

水权协议转让方式是指在水权交易所(中心)的调和下,水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的交易达成。协议转让方式是水权交易的最主要方式,在水权交易过程中被广泛应用。水权协议转让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可以是水管政府部门、农业用水单位和工业企业,三者均可以成为水权协议转让的需求方或者供给方。水权协议转让的需求方应当满足国家法律对水权的管理标准和方法,同时要遵守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和制度。水权协议转让的供给方应当是具有富余水权的主体,其富余水权的来源包括初始水权和节水富余的水权。

2.2 水权招标投标转让模式

水权招标投标是比水权协议转让更高一层次的水权转让方式,由“一对一”的水权转让方式升级为“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水权转让方式。水权招标是指水权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水权投标是指水权投标人应水权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水权招标和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

参照国内外关于水权招标投标的方式,可将招投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8]。第一,公开招标,指水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按价格择优选择,价高者中标。第二,邀请招标,指水权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也就是说中标单位只能是受到邀请的水权单位,投标单位一般控制在3~10个左右,由于限制了投标者个数,水权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大大减少,交易费用也随之降低。

2.3 水权拍卖竞价转让模式

拍卖是以多位参与者的出价为基础来决定资源配置和“出清价格”的明确规则,以此来决定资源的价格。拍卖有三个基本功能:第一是揭示信息,在拍卖轮流出价的过程中,能够提供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心理预期价格,标的物的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范围等;第二是减少代理成本,拍卖过程直接由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博弈,减少中间不必要环节,降低交易费用;第三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拍卖能够使资源“流向”配置效率最高的那一方。将拍卖理论引入水权市场,通过叫价对水权配置实行拍卖,使水权使用者利用价格机制接受水权的真实价值。在一级水权市场中,以政府为代表的水权卖方若采用拍卖方式将水权配置给用水户,则卖者有一个,买者有很多,这属于单边拍卖模式,在单边拍卖模式中,卖方和买方的交易地位是不对称的,卖方具有资源的垄断性,而买方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在二级市场中大量存在的是“多对多”的市场结构,即拥有多位水权卖出方和多位水权买入方的交易市场,在二级水权交易市场中,应当采用双边拍卖模式,由供给方和需求方同时报价,由市场来确定交易的水权量和水权价格,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在双边拍卖模式中,竞争随之增加,垄断随之打破,参与者有披露真实信息的激励,消除垄断方操纵市场的行为。

3 异质型水权交易模式下价格形成机制

3.1 水权协议转让价格形成机制

在水权协议转让的过程中,水权价格形成的方式由水权转让双方协商决定,水权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在进行水权协议转让过程中,各水权交易主体通过对自身交易条件和外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分析后,确定其可接受的价格区间,买卖双方重叠的价格区间便是水权交易价格的公共部分,水权协商的价格便产生于这个公共部分。若买卖双方没有重叠区间,则交易无法完成。在水权市场中,卖方存在3种选择:接受报价,交易达成;拒绝报价,留作下次交易;拒绝报价,留作自用。卖方的这3种选择是由卖方综合水权自用价值、交易成本、保留水权过程中的损失,以及历年水权交易价格、水文状况、水利设施建设、天气预报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卖方希望水权交易价格越高越好,同时也有其能接受的最低价格,形成卖方水权价格区间[P1,P2]。与卖方相对应,买方也具有3种选择:接受协商的水权交易价格购买水权;放弃购买水权;在下次水权交易时再购买水权。同样买方也需要综合各类信息,包括自身和外部市场,作出符合其预期的选择,在越低越好的心理预期下,水权买方也拥有其能接受的水权价格区间[P3,P4]。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水权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受空间因素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制约,跨流域的水权交易在用水户层面几乎无法实现,即使在同一流域,水权交易仍受到水利设施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因此,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很难形成多方卖方面对多方买方的情形,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成为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在卖方价格区间和买方价格区间的公共区域形成协议转让的价格区间[P1,P4],见图1。

图1 水权协议转让价格形成的逻辑关系

协议转让的水权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买卖双方是否能够达成统一的价格。一方面,如果买方和卖方的预期价格无交集,即P1>P4,则无法形成协议水权交易价格,无法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公共区间,若买卖双方在议价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也无法形成水权交易。

3.2 水权招投标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

水权招标转让的价格形成流程为:

a.申请与初审。水权所有者向所在行政区域的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所在行政区域的水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审批,同时水管部门对拟招标的水权进行评估,确定水权价格。

b.招标。水管部门将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项目委托至水权交易所,由水权交易所来组织招标工作。水权交易所在水权招标项目截标前30日将水权招标信息发布至公共信息平台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意向投标者进行报名登记并对竞标资格进行审查,意向投标者要在指定日期内将投标书上交至指定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水权交易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决标条件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人和非中标人都给予通知,对非中标人退回保证金。

c.合同签订。在水权决标后,由水权交易所主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将中标通知书转交行政区域水管部门,中标者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行政区域的水管部门办理水权变更登记手续。

3.3 水权拍卖竞价价格形成机制

基于双边拍卖的二级水权市场的市场成员应当包含水权交易双方和市场组织者,拍卖交易的过程包括组织拍卖、双方报价、确定出清价格、交易。

a.组织拍卖。水权交易所组织者负责组织拍卖,根据拍卖双方的交易申请,对交易各方的报价进行审核,并确定其合法性、有效性。

b.双方报价。在制定的拍卖时间内,交易双方向水权交易所提交有效报价和水权数量。

c.确定市场出清价格。水权交易所在拍卖各方报价结束后,最终确定市场出清价格、交易数量。

d.交易。赢得拍卖交易的水权交易双方确定各自的水权交易数量和价格,签订水权交易合同。

水权交易所需要接受拍卖双方的报价,组织拍卖活动,拍卖者的任务是设计合理有效的拍卖机制,实现全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水权交易所的角色应当是一个从全社会视角出发,以全社会福利产出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的机制设计者和执行者。

3.3.1 “高低匹配”原则

所谓“高低匹配”就是买方按照报价由高到低依次排优先级,卖方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优先级,优先级最高的交易双方首先进行交易,然后次优先级的交易双方再进行交易,以此类推[17]。

3.3.2 出清规则

设bj为水权买方报价中第j高的报价方,si为水权卖方报价中第i高的报价方,其中i,j可代表卖方、买方中的任意一员,则买方报价集为N{b1,b2,…,bs},共有s个买方报价,其中b1≥b2≥…≥bs,卖方报价集为M{s1,s2,…,si},共有t个卖方报价,其中s1≤s2≤…≤st。假设在排序后在买方报价集中排名为第n位置的报价为bn,在卖方报价集中排名为第m位置的报价为sm,则bn是所有买方报价中第n高的报价,sm是所有卖方报价中第m高的报价。按照“高低匹配”原则,拍卖的出清规则如下:假设sm≤bn,且sm+1>bn,sm>bn+1,所有买方报价大于bn的买方和卖方报价低于sm的卖方进入交易集,其余的买卖报价方进入下一次叫价拍卖,其中sm+1>bn、sm>bn+1是出清规则的关键,这样的规则保证了能够进入交易集的买方和卖方不会有无法进行交易的报价方,所有报价高于bn的买方和所有报价低于sm的卖方都进入交易集,按照出清规则决定的买卖双方交易集可以保证市场出清,其形成逻辑见图2。

图2 水权拍卖竞价价格的形成逻辑

3.3.3 出清价

4 结 语

水资源管理在新常态下应当以市场机制作为决定性的导向机制,使水权交易价格能够有效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本文分析了在不同水权交易模式下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水权交易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水权交易类型和水权市场结构灵活进行选择,进一步丰富水权交易实践经验。由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定位和职能界限,政府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应当将定价权交由市场来主导;第二,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流域水权交易定价模式应当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根据当地水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水权交易定价模式,使水权主体真正成为水权交易的主人,从而发挥市场的资源调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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