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

2021-05-07 10:13鸿,尚杰,陈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资源环境农业

王 鸿,尚 杰,陈 卓

(1.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6 2.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型农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保证与优先领域[1]。涉农企业作为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主要行为主体之一,既是大多数农牧产品的生产者,还是大部分农业废弃物的生产者,在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构造循环型农业产业链、推动区域生态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加速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及引领作用[2],是发展循环型农业的重要战略切入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是实现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驱动和约束所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功能激励及引导本区域内各行为主体(如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激励其承担环境责任。

1 激励与约束机制分析

1.1 理论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是在深入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激励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该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何设计一种最优契约以期望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4]。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发展循环型农业过程中,地方政府与涉农企业间存在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地方政府是委托人,涉农企业是代理人。双方在发展循环型农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以下前提条件。首先,双方在一定约束条件下,都追求最大化效用,委托人(即地方政府)确定给予涉农企业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代理人(即涉农企业)可能有两个或以上的备选方案可供选择(比如选择发展或不发展循环型农业);第二,双方追求不同的目标。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是综合效用最大化,即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社会福利最大化;涉农企业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者价值最大化[5];最后,双方信息不对称,涉农企业充分掌握自身关于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私人信息,而地方政府却不能充分监督涉农企业行为,双方面临的风险和效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涉农企业对自身行为后果不能获得完全控制。根据以上考虑,地方政府为实现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目标,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发展进程,可以设计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刺激或约束涉农企业在循环型农业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该机制需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参与约束条件(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包括涉农企业选择发展循环型农业的企业行为(即接受契约)要大于拒绝契约时获得的最大期望效用;地方政府为刺激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向其支付报酬后的社会综合效用要大于选择其他任何契约行为的社会综合效用;二是激励相容约束条件(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由于信息不对称,根据地方政府不能充分监督涉农企业行为的考虑,地方政府获得的综合效用可以以涉农企业在发展循环型农业过程中获得的效用来表示。

本文试图建立在发展循环型农业过程中的、符合实践的地方政府与涉农企业委托代理和激励模型,获得影响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激励与约束因素,从而构建一套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2 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委托-代理模型

1.2.1 基本假设

1.2.2 理论模型

通过设立上述假设,作为代理人的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期望效用函数是:

1.3 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激励模型

1.3.1 基本假设

1.3.2 模型构建

依据(5)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代理人必须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后才能考虑委托人地方政府的效用。结合(3)中的参与约束条件,得到代理人最大化效用的一阶条件为:

从公式(10)中得到代理人最大化效用时的努力水平为:

(11)是作为代理人的涉农企业关于激励相容模型的一阶等价条件。

1.3.3 激励模型分析的结论

根据上述模型的构建及分析,能够得到以下结论:

(4)依据(11)可以得到:

依据(12)得到,代理人能够从循环型农产品中获得的额外收入与其自身受激励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表明如果受激励程度越大,代理人对循环型农产品的偏好程度也将越大。

总的来说,在发展循环型农业过程中的地方政府-涉农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受激励程度与其生产循环型农产品占全产品比重、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循环型农产品获得的额外收入、公众对因其选择发展循环型农业行为对其及其生产循环型农产品的偏好系数等因素都呈现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在构建循环型农业发展机制过程中,为激励及引导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构建一套完整、有效及切合实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应地,还可以构建地方政府与涉农企业间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约束模型,因篇幅限制,本文不再赘述。

2 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激励机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涉农企业,其行为态度与行为选择主要取决于发展循环型农业过程中所能够获得的综合效用。因此,在激励机制设计上,要凸显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刺激涉农企业选择发展循环型农业。通过建立关于发展循环型农业的财政、税费、科技、产权制度、信贷等一系列激励机制,提高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综合效用,从而影响涉农企业的行为选择。

2.1 税收优惠

对选择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涉农企业,包括生产及加工循环型农产品、循环型农业生产资料企业、从事生态工程建设等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其利润水平,实现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1)关于所得税。一是可以把涉农企业因发展循环型农业需要而用于清洁生产、节能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等设备的改造支出、技术研发支出等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上述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增列;二是与发展循环型农业有关技术的转让、咨询、培训、外包等服务收入,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浮动,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环保设备允许计提折旧时选择加速折旧法、对农业废弃物处理技术等支出进行一次性摊销、对外捐赠中用于环保支出的不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的限制等。

(2)关于增值税。一是将涉农企业生产行为产生的或者从外部无偿获得的农业废弃物视作购入原材料,按照同类原材料市场价格及消耗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对使用可再生与不可再生资源选择不同税率予以抵扣,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作为生产原材料的,适用较低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引导涉农企业主动选择再生资源作为生产资源。

(3)关于消费税。为引导更多的涉农企业生产循环型农产品以实现“环保型、节约型、高附加值产业”的目标[6],可以不断拉大循环型与非循环农产品之间消费税的计征差距,逐步把消耗资源量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污染环境等影响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产品统一纳入到消费税的计征范围。相应地,对于消耗资源量小、能够循环利用的产品,可以少征或免征消费税。

2.2 财政扶持

在前述分析中,地方政府给予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补贴数额与涉农企业受激励程度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补贴数额越大,涉农企业受激励程度和努力程度也越大,从而激励其发展循环型农业。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对与发展循环型农业有关的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行为,应该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以支持涉农企业选择循环型农业行为[7]。

(1)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循环型农产品占全部农产品一定比例(比如超过50%)的涉农企业,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对其进行的评估、审核和确认后,拨付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资助或扶持。具体形式可以选择采取直接拨付,也可以选择无息、低息或贴息贷款方式。此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及管理,确保用于发展循环型农业,做到专款专用。

(2)加大技术研发、推广与转化支持力度。对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治污染、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农产品深加工等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技术研发、推广及转化项目,根据“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安排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力度。对于本区域的重大项目,可以选择全额资助方式,对其他项目可以给予相应比例财政资金补贴或者提供贴息贷款[8],贴息的标准及利率由各级地方政府确定,宜采用分批、分期投入方式。

(3)加大环保认证设备的集中采购力度。一是要做好节能、节水等环保认证相关设备的认证工作,逐步扩大环保认证产品清单的范围,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实时更新及调整;二是要将环保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并强制推行;三是各级地方政府通过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行为,要责令纠正,同时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从而扩大环保认证产品在社会的认可度,支持本区域循环型农业的发展。

(4)逐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农业废弃物回收涉农企业,通过实行补贴等财政政策解决涉农企业污染成本外溢性问题,以引导涉农企业减少资源投入和农业废弃物排放,提高农业废弃物再循环(即资源化)的能力及水平。

2.3 产权制度改革

资源价格高低是影响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资源的市场价格取决于产权价格,同时,财政、投资与消费等政策实施也受到产权制度的影响。因此,产权制度是影响涉农企业是否发展循环型农业的重要前提之一。可以构建下列关于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

(1)逐步推进使用权与经营权的市场化[9]。根据公共性、公益性及外部性特征,将环境和资源的使用权及经营权予以技术性分离,同时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环境和资源的产权市场中引入民营或外资等非国有资本,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国有、外资、民营等在内的环境及资源经营体制。可以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包括两步,一是对于生态和生活所必需的淡水、耕地、城市用地、珍稀动植物、公益林、草源等不可再生及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可再生资源,要将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合一,统一由政府部门管理,或在政府监管下由国有涉农企业经营管理;二是对生产用水、荒地、经济林、储量大的矿产、人工畜养的非珍稀动物等公共性及外部性较弱、而排他性及竞争性又较强的资源,可以选择使用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政策,将经营权引进市场,允许经营权在市场中自由交易,以充分激励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上述措施实施,首要的前提是需要国家出台关于使用权与经营权交易合法的法规政策。

(2)实现部分产权的私有化。这一措施,是按照资源和环境多样化的特征发展多种所有制结构,将市场机制充分引入循环型农业产权市场中,并逐步完善的基础条件。能够采取的具体政策,一是对于产权界定较为模糊的海洋水域、地下水、大气等公共性和外部性较强的资源和环境,要继续保留公共主体,但为了提高资源和环境的使用效果,可以改变现行的政出多头的管理形式,由统一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二是对于产权界定较为清晰的草原、森林、矿山、水域等,根据其公益性、公共性和外部性的强弱,在权衡公共利益、所有者与使用权利益的前提下,将其所有权予以行政分配,或者拍卖方式出售给不同产权主体,逐步形成公私并轨运行的混合产权市场。

(3)完善纳污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纳污资源产权具有竞争性、排他性与外部性的特征。在一个健全的排污产权市场中,假设有数个排污企业能够自由交易,排污权市场的供需关系就能够达到某一平衡点。此时,纳污产权的自由交易能够有效降低纳污产权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双方的长期收益预期及剩余,从而使涉农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降至最低,并使社会总污染治理成本降至最低。因此,有必要完善纳污资源产权市场,将部分纳污资源产权私有化,形成多元化的纳污资源产权结构。环境的独特属性之一就是净化纳污能力具有有限容量。因此,在对其产权安排上,既要考虑其净化纳污能力,还是考虑其容量的大小,可以建立可“回收”的纳污资源产权交易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涉农企业以直接或间接等方式获得的纳污权归企业所有,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对纳污权自行安排(例如可以出售给其他企业),以激励其尽力降低排污,在环境净化能力及环境纳污容量的安全范围之内努力控制排污;二是对涉农企业投资排污工程或设施等以间接方式获得纳污权的,施行间接纳污权制度,单独也可以集中为其他排污企业处置农业废弃物。

2.4 科技政策与创新

从前文构建的激励模型中可以看出,涉农企业生产循环型农产品占全部农产品比重与其受到的激励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而生产循环型农产品必须要有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10]。为吸引涉农企业投资和发展循环型农业,地方政府要加大与循环型农业相关的关键性技术的投入与研发,可以构建以下关于循环型农业技术的激励机制:

(1)做好研发循环型农业技术的规划。循环型农业技术规划涵盖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等各个方面。具体来说,农业生产方面,包括土壤修复技术、农业节能与生物技术、质量安全技术、有机农业技术、生态技术及化肥农药环保技术等;农产品加工方面,包括多层次综合加工利用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产业链延伸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等;环保方面,包括清洁生产技术、用以防止耕地与生态功能退化的土壤综合治理技术、废弃物无害化技术等;水资源方面,包括节水技术、污水治理技术、海水淡化等技术,要重点突破农业节水技术及水循环利用技术;农业机械方面,包括节能型农业机械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等环节,使节能、高效、循环的绿色技术在社会上得到逐步推广。

(2)构建循环型农业技术创新的市场运行与导向机制。一是营造技术创新的生态环境。依靠循环型农业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构建一条能源高效转化的农业生态产业链,有效推动在一定区域内循环型农业的聚集及发展,形成循环型农业的规模效应;二是地方政府要加大循环型农业科研的投入,以激励积极和主动开展循环型农业技术研发的涉农企业。一方面要加大对涉农企业针对循环型农业技术与先进设备研发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提高对其使用循环型农业先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资金支持,以鼓励涉农企业积极对现有技术或设备进行转化[11]。此外,为吸引其他风险资金投资到循环型农业的技术研发,各级地方政府还可以在资金投入上建立一种技术研发激励机制;三是提高涉农企业技术创新决策话语权。在制订循环型农业的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论证时,应该建立常态化、多层次的涉农企业技术创新交流对话与咨询制度,注重发挥涉农企业在科研领域及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四是构建以地方政府为引导、涉农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校参与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制,构建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的产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促进实现循环型农业技术的产业化和标准化。

(3)建立循环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12]。一方面形成科研资源的系统整合和协同创新,有效推动农业循环经济科技创新联盟的建设,大力支持公益性、农业基础性等技术研发;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涉农企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成果转化。鼓励其以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技术融资,逐步构建社会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循环型农业技术创新及推广体系。

(4)完善循环型农业科技立法。为激励涉农企业积极开展循环型农业技术研发行为,应立法保障农业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投入及资源合作,包括立法保护循环型农业技术成果。同时,通过提供上市、融资、税费、财政等形式的法律保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循环型农业技术研发领域。

2.5 加强农产品供应链关系管理

做好农产品供应链关系管理是维持及发展涉农企业与农户之间共生关系的重要内容及关键环节[13]。在管理农产品的供应链关系方面,地方政政府可以在利益分配及公共关系行为等方面进行协调而影响其行为选择,寻求一种因为发展循环型农业而提高双方综合效用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激励其选择循环型农业行为。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可以选择政策制订、组织规划及协调沟通等方式建立一条包括涉农企业及农户在内的完整、有效的农产品供应链,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供应链有效运行,使各主体从提高决策行为效率与效果考虑,自主进行行为选择[14]。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契约的订立使双方交易内部化,产生整体交易的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交易时,双方要强调共同观,要以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为出发点,尤其需要作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涉农企业履行更多的环境及社会责任,从而引导和带动农户发展循环型农业。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行为主体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合作与协调,将其内外部供应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战略目标。

2.6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个区域内的循环型农业发展程度与水平在很大方面取决于生态环境的硬件设施,需要诸多为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的环境基础设施[15]。但这一投入具有资产专用性的特征,属于“沉没成本”,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在短期内无法或很难显现效用,而资产专用性对企业行为选择有重要影响,也是导致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引进影响涉农企业行为选择的外生变量,增加对循环型农业生产、公共服务的供给,比如道路、码头、运河、冷藏库等。当这些设施及服务的供给聚集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刺激涉农企业积极和主动发展循环型农业,从而促进循环型农业在本地区的发展和积聚。

3 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约束机制

在上文构建的委托代理模型和激励模型中得出,涉农企业是否发展循环型农业取决于所获得综合效用的大小。相应地,如果通过实施包括施行环境会计核算、改革资源价格、提高相关税负、行政强制等一系列约束机制,增加其未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生产成本,降低其综合效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影响涉农企业的行为选择。

3.1 施行环境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政策的选择将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对于未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涉农企业,在会计核算的限制下,通过增加环境成本而降低其利润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生产行为的选择。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仅以经营效益作为业绩的核算内容,未考虑生态及环境要素,这是造成企业单纯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及社会效益的重要原因。而循环型农业的发展,从根本上需要涉农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在其生产核算体系中融入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要素[16],据此核算和衡量涉农企业综合绩效。要改革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施行环境会计核算政策,通过构建一个绿色GDP 核算体系,核算要素同时包括经营、环境及生态等效益,从而约束涉农企业行为选择,客观上引导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具体来说,环境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核算目标方面,环境会计要求同时核算经济、环境与生态效益,尤其要突出核算涉农企业行为造成的环境成本。环境会计要求对资源耗费、环保支出、环境治理等要素同时进行确认、计量及报告,从客观上约束涉农企业的行为选择,强制要求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同时强制要求涉农企业将其环境目标、环境政策、环境规划、环境责任履行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

核算内容方面,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核算内容,环境会计还包括涉农企业资源与环境等核算内容。不仅包括农业废弃物的直接排放、对土壤或大气等环境空间的治理等涉农企业行为本身对环境空间、环境要素及环境因子的影响,还包括一些涉农企业行为本身不能控制的对环境的影响。

核算方法方面,环境会计将涉农企业生产行为形成的环境成本作为一种会计要素加以确认、计量并报告。根据循环型农业的3R原则,对涉农企业来说,反映循环型农业发展水平的环境会计核算方法适宜选择直接市场法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核算方法指核算受到企业行为影响的、对环境质量与标准之间的差异以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核算和计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研究环境经济学常用的一种核算方法。

3.2 改革资源价格政策

人类赖以生存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发展需要最有效地配置资源是经济学的两个基本观点。这一措施的基本思路是,如果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时,则持续的经济增长就将受到资源环境的约束。根据市场经济原理,资源要素的稀缺程度决定资源价格,假设某一种资源要素因稀缺而引起价格上涨,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就将迫使企业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促使企业从成本与效益角度出发而节约资源。当个体理性提升到集体理性的时候,则实现最大化社会效益。

按照这一思路,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通过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比价关系的调整,理顺资源价格,建立能够反映资源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17]。资源的价格政策首先要体现自然资源与环境资源的价值,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在自然资源定价方面,建议在分析国内自然资源价格与国际市场上同类资源价格基础之上,根据是否可再生制订出自然资源的定价政策,并把自然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环境资源定价方面,应把环境资源作为一种中间产业,通过对传统产业经济学投入产出模型的改进,计算出环境资源相关产业的环境资源经济贡献率、关联效应等指数,全面核算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建立全面、精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资源经济价值评价体系。提出的具体措施如下:

(1)水资源价格改革。要完善农业用水的计价办法。可以采用按农业与非农业用水价格分类计价办法。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与经济作物用水及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及其他用水等。农业用水价格采用以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算其利润及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及计税的基础上,以供水净资产为基数计提利润,利润率可以按照银行长期贷款利率提高4%~5%确定。通过不同的计价办法促进涉农企业和农户节约水资源。同时,针对当前农业生产的特点,还可考虑采用差额补贴的办法对供水单位解决农业用水价格问题。农业水价可以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执行水价根据涉农企业及农户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执行价与核定价的差额由财政予以补贴。补贴的办法可以采用拨款、工程建设、基础设施修缮等办法。对于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建议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要保证水利工程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具体做法是可以以重置成本计提折旧,在物价变动大的年份对水利工程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

(2)土地资源价格改革。土地资源的价格核定应考虑土地的成本投入、合理利润及生态环境保护成本等因素。土地资源的成本构成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当前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资源而支付的直接成本,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壤修复费、污染治理费等内部环境成本;二是未来土地使用者由于当前土地使用者的使用而产生的净损失,主要是指土壤质量下降造成的损失;三是土地使用对他人或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包括环境成本等外部不经济损失。根据上述土地资源的成本分析,土地资源价格的改革主要应加强市场化配置。发挥各级政府对地价的导向和控制作用,引导投资方向,加强土地出让规划管理,以影响投资者的经营与投资决策方向,促进公平竞争。同时,把地价管理纳入法制化建设进程,依法树立土地使用规划的权威,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科学地指导土地交易,经营性用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培育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3)农业生产资源价格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生产资源交易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构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逐步削弱龙头涉农企业对农业生产资源交易市场的控制力,鼓励、引导其他资本进入生产资源交易市场;二是再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的农业生产资源价格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规则体系和利益相关者间的制衡机制;三是建立农业生产资源价格补偿机制和限制机制。对于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地方政府可以进行补贴,也可以按照可再生资源的实际成本核定价格,通过强制经销企业全额收购的方式进行价格改革。

在上述资源价格改革过程中,通过充分运用市场决定资源要素价格的机制,引导涉农企业从选择过度资源消耗、低性能成本竞争行为,逐步向依靠创新、差别化的竞争行为转变,纠正自然资源与环境资源的价格扭曲,从提高其资源消耗成本的角度促使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

3.3 提高或增设相关税费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发展循环型农业(即接受契约)时获得的综合效用大于拒绝契约时,涉农企业就会发展循环型农业。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或增设不利于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相关税费,从而引导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资源税计征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按照这一要求,在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基础上,将水、森林、草场、土地、摊涂等自然资源也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将现行的一些如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资源性收费改为税金;对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计税数量,改为按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计征;适当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尤其对不可再生的、非替代性的稀缺资源征以高税,以限制资源的开采、开发和使用。

(2)征收焚烧和填埋税。根据循环型农业的减量化原则,对涉农企业按照农业废弃物数量征收废弃物的焚烧和填埋税。这一税收可以采用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的办法,即将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折合为当量值,再合计计算排污费,以此限制涉农企业对于原材料的过度使用和投入,促进企业对农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

(3)征收生态税。将征税的基础逐步从劳动力转向能源利用和环境污染治理,这一转换过程可以被看成能产生环境改善与减少税收对经济扭曲的“双赢”结果。实践中,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之外,对于其他资源的使用都要对企业征收生态或环境税,从而限制涉农企业对农业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

3.4 培育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是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基础性手段,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中,所有的企业行为所需投入的要素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和竞争激励调节经济与非经济资源的配置[18]。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理论背景是环境资源逐渐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它所解决的课题是如何在现有资源存量和环境条件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如何构建有效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循环型农业把资源消耗严格控制在环境和自然资源容许的承载力范围内,根据环境的自净能力及资源的再生能力循环、往复利用自然资源。可见,循环型农业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两者都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追求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双方的运行机制具有同一性。因此,培育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比使用其他手段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少的管理成本[19]。

3.5 行政强制

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用的最大化,可以采取行政强制的手段,强制涉农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等原则发展循环型农业。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为实现某一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身体、财产、行为、自由等权利予以强制实施并要求相对人采取的具体措施。经过20 多年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总结出包括环境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控制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和规范在保证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发挥了控制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也是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环境职能的主要依据、方法和手段。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应该继续加大力气推行已有的先进做法,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讨新的有效途径及具体方法,特别是在环境立法方面要达到发展循环型农业的各项需求[20],建议尽快制订并实行强制农业废弃物回收再循环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制度;明确强制采用农产品绿色包装物并由企业回收再利用制度;建筑废弃物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回收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农村生活垃圾由政府分类回收等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手段,强制和约束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

4 结论

制度是人际交往中的规则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在制度安排上,地方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目的及程序有意识地创造一系列的经济、政治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等级结构[21],为涉农企业发展循环型农业在市场环境和法律保障等方面提出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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