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涵琪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远程购物方式,一面世便受到众多消费者欢迎,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并不能直接与商家接触,检视商品状况,掌握商品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为了盈利对诚信原则有所保留,可能会采取夸大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线上交易,导致投诉率与退货率居高不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意思自治,敦促商家提高线上服务质量,符合实质正义要求。
域外对于消费者的“后悔权”有不同的说法,英国称之为后悔权制度,美国将之称为“冷静期”制度,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的撤回权制度,这些国家在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因各国的历史、社会环境不同,对于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对于后悔权的表述,也存在争议,杨立新老师采取反悔权制度的说法,周显志老师采取冷静期制度的说法,孙良国老师采取撤回权制度的说法,吕忠梅老师采取后悔权的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由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因此,我国关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较晚。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的规模不断扩大,其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消费方式多元化,消费群体多样化,网络购物的商品标的额越来越大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思想越来越为立法者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