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征光

党员干部违纪以后,除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以外,对其他受处分的,党组织还是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违纪党员干部是接受纪律教育的特殊对象,与其他党员干部有不同的心理,如何把握他们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党员干部被处分后由于主观及客观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心理表现:一是“愤愤不平”的抵触心理。有不公心理的党员干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克己奉公没有半点“私心”的党员干部,这类人违规套现、违规接待的居多,认为自己即使违规了,也完全是为单位着想,认为“违纪有理”,组织不应该处分自己;另一种是知道自己触犯了党纪国法,但造成的后果并没有那么严重,是党组织量纪过严、处分过重,在故意找自己的麻烦。二是“悔恨交加”的后悔心理。党员干部被处分后,通常表现出后悔心理。后悔心理主要有三种:知罪悔罪的后悔心理、不合算的后悔心理以及失策后悔心理。知罪悔罪后悔心理,顾名思义,就是党员干部被处分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处理,这种是真正意义上的后悔。不合算的后悔心理,就是党员干部被处分后,认为自己不该因为一点小利益去违规违纪,这样不仅使自己的名誉受损,而且还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实在不该因小失大,悔自己“一失足成千古恨”。失策后悔心理,有这种心理的人首先考虑的不是因为自己违规违纪被处理,而是“复盘”自己的违规违纪过程,看看到底是哪里做得不够周密,慨叹自己“百密一疏”的后悔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