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化”寻衅滋事罪的出路探讨

2021-05-23 00:54:28李明珠
科学与生活 2021年5期

李明珠

摘要:寻衅滋事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该罪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由于刑法第293條本身存在着构成要件界定上过于模糊和开放的先天不足,再加上司法实践中越权司法解释和滥用司法裁量权的后天失调,逐渐演变成为囊括多种类型行为的“口袋罪”,背离了刑法第293条原有的宗旨。故此,以寻衅滋事罪为切入口,探讨其规范适用以及如何治理“口袋罪”实属必要。

关键词:寻衅滋事;口袋罪;规范适用;最终出路

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

(一)传统“口袋罪”的历史遗留

1997 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同时废除和分解了1979年刑法中备受批评的三个“口袋罪”罪名,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但是,旧的大“口袋罪”没了,新的小“口袋罪”却日渐形成,难以根除。刑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试图消除的传统“口袋罪”,依稀在现行的刑法中能够找到它们的影子,颇有“阴魂不散”之感。究其原因,主要是当时的立法者在修订刑法时,认为如果对某些罪状规定的过于确定、具体而毫无弹性,而对各种犯罪行为又难以尽列无遗,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时期,倘若一点“口袋罪”的空间都不留,可能不利于及时打击花样翻新的各种新型犯罪行为。所以有限制地使用一些空白罪状、兜底条款以及不确定概念以拾遗补漏还是有必要的。因此,在废除三个大“口袋罪”的同时,为了确保刑法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满足制裁新生犯罪的需要,刑法规范中依然预留了形成“口袋罪”的空间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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