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1-05-30 12:12:41孔亚茹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摘要:戏剧通过演员的精彩表演给观众带来较为直观、生动的艺术体验,以其独特的艺术方式不断传承、发展着中国传统文化。然而近年来,我国戏剧作品侵权现象不断增多,严重影响戏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戏剧作品;《窝头会馆》;演出单位;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3

戏剧作品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戏剧作品的传承与创新是创作者不懈努力的结果,戏剧作品的繁荣与发展能够给人以思想上的启迪。然而在我国实践当中,戏剧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导致戏剧作品传播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下,认识到戏剧作品侵权的现实问题并找出相应的保护路径,对于戏剧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戏剧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1.1 戏剧作品的概念

戏剧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而戏剧作品则与之不同,后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现代美国戏剧理论家汉密尔顿对戏剧的定义被大家普遍接受,他指出,“戏剧是指演员在舞台上,以客观的动作,以情感而非理智的力量,当着观众表现一段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冲突”[1]。

关于戏剧作品的定义,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对其进行了规定,指出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了戏剧作品的作者享有许可公开演奏、公开播放其作品等相应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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