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1-05-30 12:12袁田婷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侵权短视频

摘要: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短视频制作简单、易于传播等特点促进了短视频用户的迅猛增加。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现象也变得十分猖獗,然而理论上对短视频的法律属性、独创性并未确定,法律对平台的要求也过低,这不仅严重打击短视频创作者的积极性,也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需要规范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平台的“避风港原则”,同时也要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整洁的网络环境。鉴于此,文章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以促进相关法律早日完善。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3

1 短視频著作权概述

1.1 短视频发展现状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互联网有关产业的兴起,各种直播、短视频、交友软件的层出不穷在满足大家娱乐需求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短视频用户已达到8.88亿,占网络用户整体的87.8%。短视频用户数量迅猛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以及5G技术的发展,使短视频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它传播速度快,逐渐成为人们日常娱乐、放松的载体。二是由短视频自身特点决定的。短视频制作简单,部分平台已提供模板,用户只需要将图片或视频上传到平台上即能制作成功。时长短意味着短视频用户可以在零碎的时间观看,这样的视频特别适合工作忙碌偶尔想放松的人,同时也特别适合不爱看长视频的人。易于传播是指方便用户在平台上制作视频分享自己的生活,让更多的人观看,同时也能将自己感兴趣的视频分享给身边的人,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成为短视频用户。

1.2 短视频的类型

根据制作短视频的主体及其内容,理论上可将短视频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UGC模式,是指以普通用户生成内容为主,以用户需求为起点,人人都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内容,其主体主要是个人,发布的平台主要是抖音、快手之类的短视频平台。这类短视频的优点有制作门槛低、制作内容丰富、可以满足更多大众的需求。第二类是PGC模式,是指由专家或者专业团队制作的视频。此类视频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音视频课程、梨视频等。此类视频的内容一般由平台审核把关,然后上传,一般为原创内容,更注重版权与内容的稀缺性,以保证内容的价值与竞争力。第三类是PUGC模式,是UGC模式与PGC模式的结合。因UGC短视频自身独有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专业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已逐渐落后于普通用户制作的短视频[1],这表明普通用户创作并在平台上发表的短视频将在短视频领域占据极大比例,这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短视频侵权现状

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调研结果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其已成功监测并通知、删除1 478.60万条

二次创作侵权短视频及416.31万条侵权短视频。若按10元万次计算,对于5.01万次的点击视频,挽回了50.1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从该数据可以看出,短视频侵权现象十分猖獗,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给短视频原创作者带来经济损失,也会极大地打击原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523名作者进行维权调研,只有半数多一点的作者曾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侵权。调研的10万名作者监测数据显示,平均每个作者有63个短视频作品能搜出盗版,这说明盗版现象十分严重。面对海量的短视频,想发现自己的视频内容被他人盗用无疑十分困难。对于粉丝量较大的视频制作者而言,或许能通过粉丝的评论或者私信知晓有人盗用自己的视频,但对于粉丝量较小的短视频制作者而言,不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有时还会被粉丝量大的抄袭者污蔑、恶意中伤。在作者维权的过程中,短视频平台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相关报告显示,针对各主流短视频平台的维权流程,短视频原创作者希望平台能够简化申请流程,尽快给予其帮助。通过维权调研可知,原创作者在自己的作品被抄袭时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平台对维权作者的要求过于严格,并且不能及时有效地回应作者的维权请求。

2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

2.1 短视频的作品属性不明

为更好地保护短视频原创作者的著作权,需要深入了解相关信息。

首先,《著作权法》制定的目的有三个。第一,保护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三个领域内的作品。第二,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利益。这说明著作权人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获得保障。第三,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表明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并非仅仅惩治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人,其目的最主要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其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仅限于以上讨论的三个领域、有独创性并能够以一定形式向大众展示、属于人的智力成果。短视频是指能够在各种平台上播放,拍摄简单、制作门槛低、极易传播、时长一般控制在30分钟以内,适合随时随地观看的视频。从短视频的定义可知,短视频属于艺术类作品,包含制作者的个人倾向,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设备向社会大众展示,属于智力成果,因此它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理论上对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存在一定的争议。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再现拍摄画面并能够被人感知的作品;录像作品是指伴有背景音乐或者无背景音乐,排除以电影作品和类似方法创作的连续图像录制品[2]。从定义上看,较高程度的视听作品可能包含较低程度的录像制品[3],这也是此次著作权修改稿删除所有涉及录像作品规定的原因,即便最后修正的《著作权法》并未删除,但这也成为极大的争议点。

2.2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定性不清晰

独创性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界定标准。第一种是大陆法系多用的作者权系独创性标准。此标准明确作品的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高度的创作能力,且对创作的思想和劳动投入有着较高要求[4]。如果短视频也借鉴此种标准,按照平台提供的音乐、滤镜等进行拍摄的简单视频就不具有独创性,不算作品,只有那些具有一定思想主题并且制作、剪辑、拍摄精美的短视频才具有独创性,才能被保护。这一标准排除了以UGC为主体的大部分普通用户制作的视频,且与短视频制作简单这一特点相违背,同时也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第二种是英美法系多用的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保护建立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上,版权保护更注重经济利益保护,并不要求思想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只需要自己创作的作品有别于其他作品,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5]。英美法系作品独创性标准较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宽松很多,但笔者认为该标准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版权监测中心的侵权数据可知,我国版权侵权现象已非常泛濫,如果按照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侵权现象不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还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2.3 平台侵权责任过轻

短视频侵权过程中,平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短视频制作者被侵权有平台的“助力”。同时,短视频平台自身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短视频平台有合理审查作品的义务,但平台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如审查该内容是否健康、是否有暴力血腥的部分、是否有引诱他人犯罪等内容,平台不会对视频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短视频平台并不知晓短视频内容的真假、是否有抄袭情形,甚至对平台内售卖商品的质量、真假也不能完全保证,这会造成一定的误导,增加消费者和创作者被侵权的风险。

其次,短视频的快速传播极易泄露个人隐私。平台推出普通人容易制作视频的模板,这使普通用户越来越喜欢随手分享自己的日常,不法分子极易利用视频内容找到下手的目标,特别是单身独居女性,这些安全隐患会给视频制作者带来极大的风险。

最后,肖像权保护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哔哩哔哩网站用户制作并疯狂转发的关于某艺人的各种鬼畜、搞笑视频,极大地扭曲了其形象,甚至律师函都没能制止此现象。这个例子也说明视频平台对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漠视,或者说监管不到位。

3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3.1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首先,对于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者是作品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短视频制作者应当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目前来看,侵权较多的是拍摄主题、拍摄技巧、拍摄场景等相似的短视频,如越南“李子柒”的吊柿饼侵权短视频中,与原李子柒短视频在主题设置(两人一狗与吊柿饼过程)、多处转场、多处画面的构成要素、布局、色彩等方面雷同,几乎可以说是完全仿照李子柒的视频制作,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李子柒的著作权[6]。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只要符合情形,就可以不侵犯他人其他权利为前提,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由此可知,法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较为笼统、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将他人书籍录制成短视频,然后上传到教育类APP、实质代替原创短视频、使用他人视听作品截图的图片并制作视频等[7]。

最后,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平台仅储存信息,平台用户在平台上发表的作品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时,该平台若无主观过错,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通知+删除”即免责。这个规定不免对短视频原创者有些不公平,平台既然提供了信息储存服务,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权的短视频创作者提供便利条件。

3.2 完善平台的版权保护

因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仅进行形式审查,鲜少对短视频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若短视频平台能够对用户上传的短视频进行一定程度的版权审查,就可以减少侵权现象。对于如何建立平台版权审查机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平台可以制作关于版权保护的小册子,定期让平台用户以视频形式学习册子里的内容,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通过的用户才能继续发布短视频。其次,短视频平台可以应用先进的审查技术,弥补人工审核信息的不足[8]。最后,短视频平台应当提供更有效的途径保护维权作者的权利。从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调研报告可知,短视频作者的维权之路有些坎坷,笔者建议短视频平台可以像微博一样,为签约自媒体提供快速举报途径,这样就可以解决一部分维权难的问题。

3.3 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包括短视频制作者在内的普通大众的全力支持。首先,应当增强短视频原创作者的版权意识。短视频制作者应当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要防止自己的著作权被他人侵犯。第一,不侵犯主要是指创作者应当避免直接照搬、模仿他人视频,应当具有自己的独创性。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自己短视频的背景音乐。第二,保护自己作品的版权要求短视频制作者有意在视频内容中增加明显区别于他人的识别标志,预先为维权保留好证据,以防后续维权时证据丢失。最重要的是,在自己发布的短视频受到他人侵权时,要敢于站出来打击抄袭者,而非消极忍受。

其次,要向普通大众大力宣传保护作品版权。较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版权意识的程度来说,我国民众对版权没有那么重视,虽然大部分人已经接受了视频APP的会员制度,但还有很多人到处寻找免费视频资源,这说明大众的版权意识还不够强。因此,应当向大众大力宣传保护作品原创性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短视频在满足大部分人娱乐需求的同时,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亟须引起所有人的重视。为更好地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笔者建议从法律规定上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明确具体侵犯短视频著作权的情形,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判断作品是否侵权,同时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平台的责任,不能仅以“避风港原则”对平台免责。最后呼吁社会大众增强版权意识,保护短视频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 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9(4):47.

[2] 蔡斐,王啸洋.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J].青年记者,2021(11):86-88.

[3] 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9(4):10-12.

[4] 马治国.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5):71-72.

[5] 贺涛.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重构[J].出版发行研究,2020(7):93-94.

[6] 冀瑜,周春婧.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及雷同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J].中国商论,2022(3):106-107.

[7] 宋蓓娜,赵娜萍.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22,40(4):162.

[8] 王淑涵.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J].河北企业,2021(7):160.

作者简介:袁田婷(1997—),女,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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