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开启新征程

2021-06-01 02:00陈辉
理财·市场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

陈辉

2021年2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正式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自2020年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互联网保险新规”)颁布之后,保险机构有序推进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日前,多数保险机构透露已按照《办法》要求完成互联网保险业务整改,无疑互联网保险新规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开启了互联网保险新征程,以下这些要点我们需要了解。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

《办法》对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的保险机构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非保险机构禁止行为有哪些?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什么是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规定,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自营网络平台如何冠名?

《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在使用简称时应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使用“××保险”或“××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或宣传用语。为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参照执行。

自营网络平台可以卖非保险产品吗?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其他非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并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隔离。保险机构不得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互联网保险与其他渠道产品融合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哪些保险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

《办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机构许可证(备案表)是什么?

《辦法》第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其中机构许可证是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人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等。

《办法》没有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办法》第52条和第58条对“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哪些保险产品?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作了笼统规定,具体如何操作需要更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三章第四节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互联网企业如何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

《办法》第78条规定“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以及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条规定放大了互联网保险新规的范围,但是很难具体界定。

最后,《办法》第81条规定,“保险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目前,各家保险机构基本完成了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新征程已经正式开启,从互联网保险机构到互联网保险产品再到互联网保险运营,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正面临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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