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爱红 王海芸(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
中央单位科技资源丰裕,创新力量强,是地方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科技立法规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之一。本文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中央单位适用地方法规政策的问题和中央单位适用地方性科技法规的法理依据,并以各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为例,研究各地科技立法规范中央单位的主要模式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科技立法中关于中央单位适用的制度设计思路和建议。
科技创新已成为区域发展的第一动力,各类创新主体包括中央单位都有使命和责任参与其中。分散在各地的中央单位创新优势突出,更应成为各地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由于我国高校院所的事权采取分级管理,中央单位主要受其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存在难以适用各省市地方创新政策的问题,造成部分中央单位的科技创新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刚编纂的《民法典》,修订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正在积极推进修订工作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都将提高各创新主体的创新效能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各省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法律,修订本地科技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已势在必行。如何更好地利用地方性法规激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科技创新动力,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地方立法需要直面的重要问题。
目前,各省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很多科技领域法规没有明确区分中央单位或地方单位,导致中央单位无法精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