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秋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大连财经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日本社会福祉(1)日文中的“社会福祉”与中文中的“社会福利”含义相近,指广义的社会福利。法人制度于1951年成立,至今已运行69年的时间,这期间经历了若干改革,逐渐发展成熟。由于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社会福祉法人制度在提升福祉服务质量、效率化运营、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社区福祉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日本社会福祉法人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脉络,并依据日本的法规政策,分析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社会福利领域的社会组织的运营及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社会福祉法人制度创设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此时,日本面临海外归来的遣散者、残疾人、战争孤儿以及失业者等困难群体激增的局面。由于战后日本的国家行政资源很不充足,政府只能充分利用民间资源,推进福祉事业发展。
日本政府在各个社会福祉领域采取紧急措施和立法措施,并于1951年颁布《社会福祉事业法》(后改为《社会福祉法》),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社会福祉法人制度。在日本设立社会福祉法人之前,社会福祉事业的实施主体是基于民法设立的公益法人。但是,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日本出现很多不合规的公益法人。而将社会福祉法人作为社会福祉事业实施主体的目的就是让法人保持社会信用,具备获得政府资助的资格,同时接受比公益法人更严格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