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海红 王怡欢 陆琛怡
(1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2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3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872)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和养老金支出增加的双重压力,我国借鉴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模式,建立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第一支柱针对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两大群体,基本实现“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但该支柱也显露出替代率下降、财务可持续性压力加大、企业不堪重负等问题[1];而第三支柱由于服务供给不足,基本处于缺位的状态。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仍存在结构不平衡、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为此,国务院自1991年起倡导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并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有力地保证第二支柱的健康发展。2017年《企业年金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9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1.8万亿,同比增长22%,建立年金的企业增至9.6万家,同比增长9.8%,参加年金制度的职工有2548万人,同比增长6.7%[2]。然而制度覆盖面有限、替代率不足、地区和行业发展失衡、投资收益波动较大、对参保人群的带动效应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