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合〔2021〕4号)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科技创新协作员(以下简称“创新协作员”)是指与企业自愿结对服务、经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共同聘任发证的企业科技顾问。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恪守科研诚信原则,协助结对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实施数字化改造,提供各项技术服务。
2 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协助结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科研攻关规划路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普及和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结对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 积极推广应用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孵化、二次开发和成果转化,帮助结对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4 组织开展以技术攻关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与结对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创新联合体和利益共同体。
5 参加创新协作员的组织和活动,每年向高校院所报告交流服务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企业咨询、行业诊脉、产业谋划、决策咨询以及其他组织活动。
凡是在杭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注册、提出创新协作员服务需求,并承诺遵守本规定义务,经双向选择签订合作协议的,均可成为创新协作员的结对企业。为推动杭州都市圈协作创新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市科技局可视情将结对企业扩展到杭州都市圈及长三角区域范围。
结对企业应当向创新协作员全面介绍企业现状和技术需求等信息,了解创新协作员的专业特长和业务素养,听取创新协作员的意见或建议,共同商定服务模式、合作形式、利益分配等事项,形成书面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
结对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为创新协作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相应待遇和报酬。
结对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市)科技部门如实报告服务模式、合作形式、技术需求、科研进展、项目建设等情况。
结对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部门所开展的调查研究、评估评价、统计上报等工作,积极参加设展、参会等组织活动。
1 市科技局对创新协作员的现场指导和服务活动发放专家咨询费。每位创新协作员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2 创新协作员经申请可进入杭州市科技专家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各项活动。
3 创新协作员与结对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符合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不受区、县(市)申报限额,优先列入评审。每位创新协作员和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项。
4 结对企业与创新协作员所在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列入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项。
5 市科技局协同高校院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协作员评优活动,对优秀的创新协作员予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