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婧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立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展。个人破产制度是调整个人债务相关问题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在这一背景下,梳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研判银行个贷业务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以深圳立法为代表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近况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指在自然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司法(行政)机关主持下,以该自然人特定财产,对全部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该清偿活动可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等程序進行,并可能伴有对该自然人实施一定期限权利限制等措施。该自然人按照破产程序要求履行法定及(或)约定义务达到一定期限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的,其所欠有关债务依法豁免,有关权利依法恢复。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及其债权人提供了一条受法律保护的、文明有序的债务解决路径,对于培育企业家和提升营商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呈现“江浙破冰,多地试点,深圳升级”的局面(见表1)。其中,深圳立法博采中外制度之众长,是我国大陆地区首部体系化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其理念和框架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选择和发展方向。因篇幅所限,本文的分析主要围绕深圳制度展开。
深圳立法分为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三条,内容庞杂,但其框架体例与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