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视角下高空抛物致损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2021-07-05 08:43:10于秋洋
晋中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管理

陈 敦,于秋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中高层住宅不断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1)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的加害人难以确定。这种“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如何承担引发广泛争论。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回应社会的呼声,在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即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以对无辜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该条规定的颁布并未消除围绕不明高空抛物致损责任承担问题上的观点分歧。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法院判决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担损失往往很难让分担损失的住户接受判决结果。此外,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的管理义务是否包括防免高空抛物致损存在不同意见。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后文亦称“本条”)从多个角度完善了高空抛物责任。(2)由于本条规定基本延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总体结构,并未得到学者的一致认同。有观点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忽视了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与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理念相悖,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均无法适用,侵害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1]对于高空抛物致损责任的理论分歧与实践冲突,凸显了理论回应社会问题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包含的社会治理思想,为其准确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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