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梦哲
惠盛健
围绕《营造法式》(以下统称《法式》)“造平坐之制”及楼、阁异同的研究,建筑史领域有三个惯常的切入点:①研判文本中“平坐”制度的本质属性,它之于楼阁的意义是形式的?结构的?抑或是空间的[1]?②辨析“平坐”中诸类名件(如棚栿、附角枓、柱脚方、地面方等),探明其位置、朝向、交接方式,由此复原叉柱造、缠柱造的具体做法[2];③搜寻遗构或图像资料以佐证前两项工作[3]。
从构造角度辨析楼、阁异同,需明确两点,一是平坐、缠腰、披檐等层间交接或外缘依附部分如何塑造两者的形象差别?二是叉柱造、缠柱造、永定柱造是否影响了两者的生成逻辑?要言之,《法式》中是否掩藏了楼、阁分型的判决标准?记录三种“柱造”的目的,是罗列例证,还是另有引申?
此类释文工作需借助内互文性分析(包括相似的构造描述及术语使用习惯)达成,本文尝试在前人基础上补阙拾遗[4],对“缠柱造”提出新的复原方案。
《法式》涉及“缠柱造”的部分集中在卷四“平坐”条,前辈学者对于其中部分用语存在不同理解(如动词“拘”“缠”及复合名词“棚栿”等),不像“叉柱造”概念已形成共识。因此,先逐条梳理如下。
1)地面方。卷四“平坐”条末载:“平坐之内,逐间下草栿,前后安地面方,以拘前后铺作。铺作之上安铺版方,用一材。四周安雁翅板,广加材一倍,厚四分至五分。”两处“前后”对照,可知“拘”铺作者是“地面方”而非“草栿”,那么地面方又如何使用?检视功限部分,楼阁平坐并无身槽内补间铺作用栱、枓等数的条目,可见平坐铺作只对外缘加工,暗层之内则罔顾形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