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2021-07-08 01:56张峰林
教育·校长参考 2021年5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违纪

张峰林

2020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围绕着“教育惩戒权”这个话题,“要不要对学生惩戒?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法》中的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否抵触?‘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惩戒权如何界定?学校拥有惩戒权后,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一时成为舆论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教育界人士表示,实施惩戒权,还需教师、学校和家长之间达成新的教育共識。那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又在哪里?

有人说,惩戒教育是对学生的侵扰,真正的教育应该是循循善诱的,应该是注重引导的,而不应该是动不动就“惩戒”。从这个角度来看,确实需要减少教育惩戒。但是,纵观古今中外,如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有惩戒教育制度。我国也早在孔子时代就有打戒尺的惩戒制度。这足以说明惩戒教育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一直都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全没有了惩戒教育,教育目的也很难达到。

部分人之所以不赞成“惩戒教育”,是因为存在一个误区,他们把“惩戒教育”误以为就是“体罚”。事实上,许多不适当的惩戒教育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好的“惩戒教育”几乎与体罚无关,而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从科学意义上讲,没有一种教育惩戒是普适的,教师要因人、因时、因地、因情、因势对教育惩戒作出判断、选择。教育惩戒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性格和性别因素,如对女生或对性格内向的学生的教育惩戒要格外慎重。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对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学校及教师要全面采集学生违规违纪有关信息,科学分析,正确评估,“量刑”恰当,惩戒有度等。

道理很简单,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事情都应该有相应的规矩和程序。比如司机闯红灯,如果只是教育没有惩罚会如何?再如贪污腐败,如果只是教育没有惩罚会如何?最后我们以校园欺凌来为例,如果只是教育没有惩罚又会如何?很显然,这些现象就会愈演愈烈。道理是一样的,家长教育调皮捣蛋的孩子,如果只有引导,没有惩罚也难收到好的效果。

因此,对于惩戒教育我们需要理智看待。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具有良性的教育目的,不同于体罚,无论是行为动机,还是惩罚方式、惩罚程度,都不能与体罚同日而语。将惩戒手段等同于体罚是对教育的误读,是对教师的误解,也是对学生的极度不负责。

当然,为师不尊者也大有人在,对于一些教师违规的行为还是需要约束的。惩戒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是前提,适度是关键,作为法律条文,如若不明确“适度”的标准,那么这样的法律只能等同于白纸一张,非但教师执行起来有畏惧,而且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上仍然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如此,教师依旧会避而远之,不敢越雷池半步。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区分惩戒教育和恶意体罚的界限,要制定惩戒教育的方式和种类,让大家都在标准里行为,让其真正成为一线教师的有力抓手、学生的红色警戒线、家庭教育的有效支撑力量。

笔者认为,尊师重教应被全社会推崇。现在的很多家长,一听说孩子被教师罚站,就火冒三丈,动不动告到教育厅(局),甚至要找教师兴师问罪,而有些教育部门还要处理执行惩戒权的教师。要知道,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对违纪学生不管不问才是最大的失职!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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