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韵
(1.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3)
在数据驱动生活的今天,数据更像是我们呼吸的空气,而不只是21世纪的“石油”(布拉德·史密斯 等,2020),大数据已经从一种数据处理模式变成了当下的时代特征(韩旭至,2018),人类社会的数字化时代已然到来。数字技术以其多元化的方式运用于包括体育竞技、体育参与、体育消费等在内的体育领域中。数字技术和体育的交互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与传统物理世界的体育行业所不同的现代体育,我们可以“数字体育”来描述跨学科的理论互动和现代体育的数字技术发展。
对于“数字体育”的具体含义,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界定。张立等(2012)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阐释了“数字体育”:广义的数字体育指以微电子、计算机、通信等软、硬件技术为手段,对体育过程及相关因素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建模等数字处理,以达到管理、体验、传播体育等目的的体育及其相关活动;狭义的数字体育指被数字化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行为的数学建模、虚拟体育仿真、数字运动项目(如电子竞技)等。广义或狭义理解上的数字体育都强调以计算机技术为中心的新型技术对传统领域的摄入、影响、交互和融合。Osmond等(2015)认为,数字技术具有挑战、动摇和重新创造历史的能力。Pope等(2009)则认为,数字技术可以改变体育运动的组织、生产和分布,但它的影响是进化式的而非革命性的,是强化型的而非创造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