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 鞠 邓 帆
吉林建筑大学(130000)
日本于19 世纪中期开始颁布文化保存相关法律:明治四年(1871)《古器旧物保存方》是后来《古社寺保存法》的雏形、明治十三年(1880)年《古社寺保存金》、明治三十年(1897)《古社寺保存法》制定法律,昭和四年(1929)《国宝保存法》、昭和二十五年(1950)发布了完整的《文化财保护法》;1966 年《古都保存法》颁布,1975 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案中进一步深化关于传统建筑群区域性保护的原则。2001年 《文化艺术基本振兴法》、2004 年 《景观法》与2006 年《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等法令条文的颁布都在继续扩充文化财的理念,以引导日本当代建成遗产保护体系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各地政府也在相继制定条例《金泽市传统环境保存条例》、《京都市市街地景观保存条例》 等都是在将其概念与自身市区的发展融合[1-3]。
1934 年日本的建筑遗产保护和法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转折: 法隆寺建筑群修缮的一场火灾中,作为世界最古老木建筑——法隆寺, 其金堂起火,金堂一层的柱子、阑额、枓栱等表面被完全烧焦。
此次火灾引起了日本民众、国家层面对建筑遗产保护的重新重视,在此次火灾之后,日本文部科学省于1950 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也是在这提出了文化财(日语中,将文化遗产统称为“文化财”,指因人类文化活动而产生的有形、无形的文化财产,包括了汉语中所指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下文物”、“传统手工艺”、“民间手工艺者”等多种文化遗产在内,与我国“文化遗产”的定义有所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