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清源 田 甜 高 静 梁 涛
(1.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内蒙古第四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主要指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关注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局地环境的影响。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后,对PM2.5与O3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中PM2.5的预测与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HJ 2.2—2008由于自身的局限,没有推荐适合模拟二次污染物的区域空气质量模式,无法指导环评对PM2.5的转换及O3的生成情况进行预测与评价。该导则还存在数据获取困难、应用不规范、不能完全适用规划和战略环评等问题[1-2]。
鉴于上述问题,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部门发布了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新导则HJ 2.2—2018是对HJ 2.2—2008的修订[3],规范了环评基础数据获取通道,提高了基础数据的可靠性与规范性;新导则提出的污染源排放清单及环境监测计划,将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
HJ 2.2—2018实施以来,已有数个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开展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的变化重点体现在评价等级判定、达标区判定、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环境监测计划等方面。本文对比分析在新旧导则下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差异,对新导则下天然气长输管道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