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马克思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2021-07-17 05:15张永霞
锦绣·中旬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张永霞

摘要:法理学是指法的一般性原理,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学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历史上比较先进,也比较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本文将以时间为序,简要叙述马克思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关键词: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理学思想

任何一个体系的形成都不会是一蹴而就,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以吸收康德法学为出发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初步形成,到《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的诞生,后面经过恩格斯,列宁等人的继承发展,逐步成为一个与时俱进的法理学体系。

一、法理学形成背景

任何哲学都不会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会存在。马克思也曾经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华,当然法理学的形成也缺不了社会的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

18世纪60年代的时候,英国爆发了工业革命,也正是因为有了工业革命,一跃成为了海上的霸主。瓦特改良蒸汽机,也正是有了蒸汽机,人们开始拥有了一件新的机器,代替了人力。蒸汽机的出现使得人们的生产不再完全受制于自然天气,因为它受自然的条件较小,甚至可以说不受自然的限制。蒸汽机的出现,大大便利了机器的使用和推广,从此开创了机器代替手工的时代。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出现与其他的第二、三次工业革命不同,它是首次使得人们以前的手工制被替代为工厂制。从社会关系来说,第一次工业革命也使得之前依赖于落后的生产方式的自耕农阶级消失了,一个阶级的消失,自然会有另外阶级的出现,在这个时候,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出现了,并且不断地在壮大。也正是有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极大了提高了生产力,所以建立了真正的属于近代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是由于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得社会在发展,文明进步的同时,一些阶级不再满足于现存的物质利益划分,因此阶级矛盾也随之出现。所以,社会紧急需要一套新的社会规章制度,解决有限的社会资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因此法理学自然而然就出现了。

2.政治法律条件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为了自己的氏族能够生存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在氏族共同需要中形成的,然后经过世代的沿袭,最后呈现为人们内在需要的一种行为模式。而工业革命之后产生了新的阶级,社会各阶级不再满足于原来的利益均分,开始出现了权利与义务观念。

简单地来说,马克思法理学的形成背景包括三个方面:在公法领域里,确认了公民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私法的领域里,不存在权利的限制,因此也就确认了私有权的无限和排他性的原则;在思想渊源上上来说,主要包括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德国的古典法哲学即康德的自由观。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

二、法理学形成过程

马克思法理学的形成是以康德的法哲学为出发点的。提起康德,总觉得他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但是不得否认的是他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很少有人知道他也是一位法哲学家。在康德的思想理论中,我们知道的比较有名的就是康德的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其中他的道德哲学也是非常不可忽视的理论。康德一生都在崇尚自由,因此自由是康德法治思想的前提。在他看来,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人类的发展史当然也是自由的发展史。他认为人在不同的阶段中所追寻的自由是不同的,因此他也把人追求的自由分为三个阶段,即野性的自由、法律的自由(法治国)、道德的自由或者说是真正的自由(目的国)。在康德看来,法会出现是正常的,是基于人的自由本性产生的,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据此来改变人的不自由,而使得人拥有真正的自由。这种充满自由,权利的理想主义的法学思想,对于刚刚进入法学领域的马克思来说产生了排他性的理解,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马克思的法哲学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之后,马克思开始接触到黑格尔的思想,并且与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交往之后,越发觉得之前的理性主义的法律是有很大的缺点的。很多人也会疑惑,黑格尔的法哲学与他的精神哲学有什么关系?其实他的法哲学就是他精神哲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于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在黑格尔看来,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一种体现,真正的自由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是一种客观的,是具有普遍性的限制自由,因此自由离开法就实现不了。当然,人一旦拥有了自由,也会拥有了权利。在黑格尔那里,自由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规定性,而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强调了自由意志实现的历史必然性,但是他只把法看作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不管社会经济状况对于法的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就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时候马克思也发现了自己之前精心构建的哲学体系实际上充满了矛盾和错误,但是他并不是纯粹的黑格尔主义者,他只是运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去抛弃了康德的从“应有”去推演“现有”。因此在这个时候,马克思是吸收了康德的理性的自由主义,也掺杂了黑格尔理性国家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这样产生了,里面有个著名的论断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一生都在进行批判,他的法理学也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发展。。1841年,普鲁士国王试图通过书报检查令去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据此去巩固自己的统治。其实,在实质上来说新的书报检查令与1819年所颁发的法令并没有多大的改进。马克思根据根本制度,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19世纪40年代,普鲁士的地主阶级开始进行大规模地掠夺森林,草地,并且对于以前农民公共使用的土地也没有放过。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进行砍伐林木,但是普鲁士政府想要通过《林木盗窃法》禁止小农,短工和城市居民进行砍伐,并且把他们的行为看作为“盗窃”。预售馬克思根据第六届议会会议记录,写下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并在莱茵报上进行了发表。虽然当时马克思还没有转变世界观,依旧是站在黑格尔理性主义,但是对于马克思的思想的形成依旧有着中重大的影响。

1844年年初,这个时候马克思并没有停下自己的观点,他在《德法年鉴》上也发表了两篇文章,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个阶段马克思也就实现了两个转变即从唯心主义法学观转为了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为了共产主义。

马克思法理学体系的初步形成是《德意志意识形态》,而《哲学的贫困》则是以针对黑格尔主义的具有原则高度的批判来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境域。而马克思法理学理论的真正诞生当然离不开一个纲领性的文献,也就是1848年2月出版的《共产党宣言》,当然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光辉的重要著作。

三、马克思法理学的发展

1850年开始,马克思发表了《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再次说明了社会经济关系对于法的决定作用,并且说出建立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性。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创作《资本论》以及之后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都是认为一定的法是一定的经济条件下的表述,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对于马克思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发表了《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法学的发展。

然后列宁对于马克思的法理学进行了发展,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之后探讨了意志自由和历史必然性的关系。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进程

在中国的革命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并不是照搬照用,而是根据中国的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刑法的思想,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以刑法为策略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哲学观。在此基础上也丰富了马克思的法理论,实现了马克思的中国化。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情提出要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三个代表”,正确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依法治国”,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的飞跃。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系统地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思想,深化了马克思法理学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的飞跃,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新境界。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精辟地提出以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法治建设的一系列的新思想。

结语:

法哲学是马克思思想的起点,马克思对于法的本质也经过了从理性认识到唯物认识的变化,并且随着自己哲学的成熟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的理论。虽然马克思的法的思想是19世纪的产物,但是在各国结合自己国家国情下,使人类的法理学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下不断地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5]萨孟武:宪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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