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婷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与合理的司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则需要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法律人作为社会成员有着符合社会公众伦理的道德观念和对问题的评判标准。同时,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又有着与社会公众伦理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职业伦理要求。这两种伦理规范同时制约着法律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二者的冲突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反思两种伦理之间的逻辑关联就尤为必要。
1.1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时,首先我们需明确什么是伦理。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则或规范。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法律工作。法律职业者除了处于实施法律的核心阶层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还包括立法部门的专职人员、公证员、仲裁员、法学家等。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指的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2 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广泛性和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伦理有其不同于一般社会伦理的特殊性。
1.2.1 主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 法律职业者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多种从业人员,主体广泛多样,但法律职业者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其主体又具有特定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