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一魁,李淑莲,2,孙红兵,3,吕 慎
(1.深圳大学 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2.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3;3.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重庆 401121)
伴随城市化、机动化的发展进程,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严峻的公共安全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高度重视,在制度建设、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及交通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目前,交通事故总量规模增长的态势得到了初步遏制,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却仍在增长[1]。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 113号文件),按照轻伤人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或直接财产损失,将交通事故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种,此种划分标准距今已有30年,而且是按照单个因素进行机械式划分,无法综合反映交通事故的实际危害程度。例如,按照此标准,如果一次事故的直接财产损失大于6万元,未产生人员伤亡,会被定义为特大事故,而一次同时造成重伤2人、轻伤10人和3万元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则只能被认定为一般事故。
高危害交通事故是综合考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因素,在城市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中造成主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故。识别高危害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探寻其主要致因,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高危害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