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令”决定的行政规制及其完善

2021-07-25 06:45:29王锦畅
荆楚学刊 2021年2期

摘要:“责令”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是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常用的管理手段,也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之一。目前,我国对“责令”决定的立法规制,基本能满足日常执法需要,但远不能契合当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情势和实际执法需要,尚存在诸多问题。“责令”决定的执法规制还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缺少强制力保障等问题。改进“责令”决定的行政规制,应明晰其法律属性,统一立法用语,优化法条结构,明确“责令”决定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积极推行“责令”决定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责令”决定信息化管控机制。

关键词:责令;行政规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2-0050-07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且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领域的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中,涉及“责令”决定的有127部(1)。据统计,在127部全国性法律法规中,“责令”一词共出现651次。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责令”决定也大量存在,以北京市为例,现行有效且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共有27部(2),出现“责令”一词126次。在综合执法改革稳步推进,行政执法权日趋规范的时代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责令”决定还存在理解分歧和适用差异。对“责令”决定进行科学规制,既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交通执法队伍的内在要求。笔者在分析“责令”决定的法律属性和基本类型的基础上,从立法规则和执法规制两个维度剖析行政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提出对策建议,希冀助益于“责令”决定的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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