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武双
摘 要:在我国,判断不正当竞争纠纷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针对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缺乏对可保护利益的判断标准。本文主张宜采用比例原则来判断是否存在可保护利益。接下来是判断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上,在判断竞争关系时宜采用产品或服务可替代理论,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产品或服务存在可替代性时,才构成竞争关系。最后,是判断在特定竞争关系下,竞争行为是否造成了被竞争者的损失,只有造成了被竞争者的损失且损失与竞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利益的损失。按照以上三个步骤,判断不正当竞争纠纷就容易多了,而且标准统一。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可保护利益;比例原则;竞争关系;损失;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 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6-9783(2021)03-0001-07
引 言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始终是我国司法实践未解决的难题。一个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各有各的判断思路。司法实践尚未统一。有的认为应该考虑竞争秩序的损害和利益衡量规范[1];有的认为应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为基础,兼顾多重法益保护的原则,贯彻比例原则的适用[2];有的认为,基于该种行为具有不正当可能性进而推定经营者之间应当具有竞争关系,理应受到法律调整[3];有的认为应当以非正当性为核心判断标准,以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方法,以诚实信用为补充,以损害结果为依据,以互联网竞争自由和秩序、自律规范、消费者利益为辅助考量因素[4];有的认为在认定不正当竞争中,不再需要以竞争关系为前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