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智文

为支持我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笔者最近对河道采砂权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并提出了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供我行在办理采砂权抵押担保业务过程中参考。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明确规定: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1991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再次答复》(法工委发18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砂、石不论身处何处,在本质上属于矿产资源,河道采砂权在法律性质上亦属于“采矿权”,河道采砂行为理应受到矿产资源法及水法等多重法律规制。
《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前,国家对水系采取分级管理制度,成立了若干流域管理机构,对长江、黄河等水域以及其他区域性支流进行有限区别管理模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