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法定证据制度相比,自由心证制度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具有运用经验法则、心证公开、考量辩论全趣旨的优势,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真实公正。在肯定自由心证制度优势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定证据制度、经验法则、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自由心证的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限制与约束,应提高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确保自由心证的内容全面公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使自由心证制度与法治契合,从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效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53-03
从动荡的清末民初到新中国成立,自由心证制度(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由心证制度是江河日下的清王朝在自救中,从西方法律制度中移植到我国的新概念,但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及传统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影响,清政府对西方法律的生搬硬抄难免存在认知与理解上的差异。清政府接纳并在法律中引入自由心证制度,国民政府在清朝覆灭后继承并强化了清末修律的法律制度,使得自由心证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直至新中国成立[1]。新中国成立后并未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随着诉讼制度改革,自由心证的思想理念在民事诉讼的有关立法上得到了体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起作用被得到肯定的表现。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