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金、风险覆盖、资本金留存缓冲、逆周期缓冲资本金和杠杆比率。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在监管方面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都远高于国际标准的现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存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欠缺、资本充足率监管不足、信息披露制度滞后等问题,建议坚持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加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发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62-04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各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其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多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巴塞尔协议Ⅱ》中关于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解决原监管体系中的不足,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Ⅲ》便应运而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
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构成了一级资本,普通股一级资本要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整体一级资本金要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整体资本金要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