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光耀 顾君悦 乔镇江
摘要: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协议虽然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但行政机关仍然处在主导地位。由于行政协议在我国还处在发展阶段,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权力行使的程序不明确,协议相对人权利不足以对抗优益权,导致实践中因优益权被行政机关滥用而侵害协议相对人、协议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协议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从立法上明确优益权概念与范围,对优益权的行使程序进行完善,通过赋予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来限制优益权的滥用。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公共利益;优益权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66-04
一、行政优益权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公共服务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双重属性,这就意味着其既能体现公法上的行政色彩,又能体现私法上的协议自由。最重要的是,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即具备一定的公益性。但究其本质依然属于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协议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优益权的存在。
(一)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相对来说认同率较高的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协议优益权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为了此目的的实现,赋予一定的特权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