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岚熙

看似简单的醉驾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1976年5月15日晚8点,美国马萨诸塞州阿克顿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警官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肇事司机蒙特里姆“目光呆滞”,站立不稳,说话含糊不清,身上散发出强烈的酒味。警官只用了15分钟,就做出了逮捕蒙特里姆的决定,初步定的是醉驾肇事罪。蒙特里姆随后被带到了阿克顿警察局。谁也没想到,这个看似简单的醉驾官司会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并在大法官中产生重大分歧。
当晚8点45分,阿克顿市警察局内,蒙特里姆被要求进行呼吸测试。但他拒绝这样做,理由是律师还没有到场。过了20分钟,他的律师到了。咨询了律师后,他要求进行呼吸测试。但是,这回轮到警方拒绝了。因为,根据当地警局规定,一旦“被逮捕的人拒绝接受这种测试,警官应立即准备一份关于记录当事人拒绝的书面报告”。于是,负责逮捕的警官完成了一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的报告:(1)蒙特里姆因在醉酒影响下驾驶而被捕的事实;(2)进行逮捕的理由;(3)他拒绝接受呼吸测试的情况。撰写报告的警官宣誓,如果报告不实,愿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另一位在场的警官也附署了报告。随后,报告得到当地警察局长的签署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报告被送往马萨诸塞州机动车登记处。
马萨诸塞州的《马萨诸塞州法典》第90章第24条规定,因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而被逮捕后拒绝接受呼吸分析测试的,必须暂停当事人的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