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乐

歌手光鲜事业背后的“纠纷”(图/视觉中国)
2016年9月22日,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甲方)与歌手李某某(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及唱片制作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之全球范围内独家经理人公司,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演艺事业相关的合同,不得另外委托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从事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之业务。由甲方经营乙方演艺业务涉及与现场表演获得的经济收入,除去必要开支及税款之后的纯收入部分,甲、乙双方三七分成。
合同同时约定有效期五年,并特别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如果乙方的总收入没有达到600万元及以上,则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某公司为李某某制作了一张专辑,还为其购买了十多首歌曲的词曲版权,并为其录制了四首歌曲。
当年10月、12月,李某某两次患病住院。后李某某接受某公司的工作安排,陆续参加了各类商演。2017年9月,李某某再次患病入院治疗,10月底后又陆续参加某公司安排的工作。
某公司为宣传李某某及其演唱的歌曲,先后在5ND音乐网、多米音乐网等做了推广活动,并为宣传其新专辑在北京等地举办两场签唱会。
2018年4月27日,李某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未完成约定600万元收入为由,提出双方委托关系于2018年5月1日解除。两天后,李某某参加某地举办的音乐节活动并登台演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