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健勋 廖彩舜
摘 要:
环境影响评价是现代环境法从危害控制迈向风险预防的关键制度,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与制度刚性。当前以项目单位自我承诺代替审批机关实质性审批、由事中事后监管代替事前规制为主要内容的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虚化隐匿了环评制度的预先规制功能,突破了现行环评法律体系的边界与范围。据此,须对环评告知承诺制的制度内容进行现实检视,重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防规制的功能定位,并且结合比例原则与法制统一原则等基础性调控逻辑细致考量改革的法治边界,申明环评改革须严格按照法治方式开展。只有坚持依法改革思维和规范法学路径,环评改革方能行稳致远,实现预期改革目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改革;风险防控;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1)03-0085-11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影响评价是现代环境法实现由后果控制向预先规制转变的重要制度工具,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环境影响评价须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耗时较长,某种意义上减缓了项目的建设进度,加之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与促进复工复产也是疫情中不容忽视的现实需求。为了提升环评效率、减少行政相对人行政负担、促进复工复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3月3日发布《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