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师 ,颜凌云
(1.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南昌 330046)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登载了“严某诉浦某离婚后财产案”,其案情梗概为:浦某与严某婚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浦某名下房屋归严某所有,因房屋有按揭贷款,故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双方离婚,严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对特定财产的无偿让与,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的房屋并未办理过户,也就是没有被实际交付,故浦某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严某则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曾刊载“唐某甲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其案情梗概为:唐某与李某某虽已感情破裂,但考虑到双方之子唐某乙尚年幼,故决定暂不离婚。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唐某名下两处房产归李某某所有,但因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故未办理过户登记。唐某去世后,其与前妻之女唐某甲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李某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法院认为,《分居协议》是“夫妻双方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优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尽管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妨碍李某某以“事实物权人”身份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