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越 段沁欣 廖兴宇
摘要:对于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不能只保护其文化价值目标,而是要把对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作为非遗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法律保护的一种具体模式。对于非遗标示商标,无须要求其认定与普通注册商标一样,在面对非遗标示恶意抢注问题中,要证明非遗商标“在先使用”的属性,并对非遗商标的知名度作出判断。为有效防范非遗文化标示注册商标的非法抢注现象,要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非遗标示商标的适用标准与条件,根据所要保护的非遗标示知识产权利益进行细分,对《商标法》规定的制度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知识产权利益。
关键词:非遗标示商标;商标抢注;《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79-03
一、非遗标示商标抢注问题
(一)非遗标示商标
所谓非遗标示商标,可以将其定义为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构成的商标。从学理意义上看,非遗标示商标与非遗实体的整体性文化价值不同,非遗标示商标是非遗表达方式的一种碎片化存在,其上附载着由传统文化所衍生出来的知识产权利益和经济利益。从学理上看,非遗标示商标主要存在三种利益:一种是消极的知识产权。所谓消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就是指能够消极地对他人就此知识产权利益的获得予以排斥。另一种是积极的知识产权。它是指依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利益。如果被赋予了专利权限,则应当负有类似于专利权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