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汉 军,李 文 凯
2018年12月,华为公司前员工李某元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李某元自2005年入职华为公司后在研发部门工作,其接触了大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故公安机关选择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但之后检察机关发现所扣押的物品不存在与商业点相同或相似的相关材料,且其能够说明合法来源,检察机关先是决定变更罪名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而后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依法决定不起诉。虽然该案最终并非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结案,但因其主体特殊性,迅速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词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焦点中。从办案机关的角度审视,办案过程中的罪名变动亦折射出了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将考察目光向前延伸,“力拓案”是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不谈的重要案例。力拓公司作为全球主要铁矿石供应主体,亦为我国钢铁企业海外进口铁矿石产品的重要上游供应商。2005年至2009年,我国钢铁企业与力拓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价格谈判,而在此期间,力拓公司员工胡士泰、刘才魁等人通过贿赂中方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取了中方公司的系列内部会议纪要以及与备选供应商的谈判情况等信息,造成中方公司在价格谈判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而遭受极大损失。2010年,上海检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胡士泰等4人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是否有非法获取行为,相关损失是否已达重大程度等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