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清立,王昊阳
广东药科大学医药商学院, 广东中山,528400
药品带量采购是近年来我国解决“看病贵”问题的关键举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1-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于2018年11月在11个试点城市开展了第一批“4+7”带量采购工作,并分别于2020年的1月17日与7月29日完成了第二批、第三批带量采购的招标工作。第四批带量采购的招标工作也于2021年1月启动,对45个品种进行集中采购。
在联采办2018年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8-1)、2019年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2020年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以及2021年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中,都提到了“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在提前完成采购量的情况下,超额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标价进行供应”“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的约定采购量”。可见,在中选药品供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联采办对中标企业的持续供应持鼓励态度。由于最终的实际采购量难以被准确预估,采购协议中并未对中标企业供应量的上限做出规定,在市场有需求的情况下,许多中标企业的供应量往往会超出约定的市场份额。2020年10月27日江西省发布的《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情况通报》显示,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36个品种中已有26个品种完成了约定采购量,其中阿比特龙完成了约定采购量的2433.85%。带量采购政策下药品市场对中选品种的消化极其迅速,这也给中标企业的供应带来了更多机遇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