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静

摘 要: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石的债权人主义是在商业银行特殊治理模式下对股东至上主义的制度修正。债权人主义下,发挥债权人的公众监督作用是强化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行的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制度存在外部宏观审慎监管引发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 内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作用难以发挥等公众监管实质缺失等问题。因此,债权人主义视阈下完善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外部监管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公众监督作用,内部公司治理要重构董事会,发挥独立董事的“居中裁判”作用,为债权人的利益发声。
关 键 词:股东至上主义;债权人主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大股东行为约束;外部公众监督;
独立董事内部约束
中图分类号:F830.1/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21)03-0051-08
DOI:10.16620/j.cnki.jrjy.2021.03.004
一、引言
股东至上主义为商业银行大股东不当控制、盲目逐利行为提供了辩护理由。商业银行经营特殊性下,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安全稳健的经营原则对公司法领域被奉为圭臬的“股东至上主义”提出正当性质疑,推动了由股东至上主义向债权人主义的转变。债权人主义下,商业银行经营决策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大股东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盲目逐利行为必须有效约束①。 在现行“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众多分散的小额存款人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缺乏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