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徐源
【中图分类号】R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026(2021)08-384-01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进一步界定,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1]。根据外科手术方法的应用情境,分为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在专利实质审查工作中,涉及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的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涉及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技术方案因具体技术特征的不同,在是否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评判上,即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时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涉及对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体直接进行的处置方法,在产业上不具有重复性,不具备实用性;有的观点认为技术方案在产业上是否具备重复性,取决于技术方案的实施是否依赖于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体的个体化差异,如果试验对象不存在个体化差异,则技术方案可在产业上重复,具备实用性。
鉴于此,笔者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对涉及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专利的实用性评判进行探讨,以期为专利的撰写和审查提供帮助。
[案例1]
一种肌肉组织损伤修复动物模型的建立方法,涉及步骤: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