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思考

2021-08-23 02:43邢千红
新农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辅导员高质量主体

邢千红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波澜壮阔的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合作社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助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丹东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超过3 200家,农民合作社成员约142 500个。合作社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发展。2020年7月22日在吉林省考察时就指出,各地应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围绕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不断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农民合作社发展到现在,规模已经相当可观,基本上每个行政村至少一家以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规模比较小。社员人数5~40户的合作社占到总数的85%左右,合作社规模小,带动能力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二是规范化程度还不够。如制度不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大多没设置成员账户;大量合作社没实行“年报制度”;民主管理也不规范;挂名合作社也仍然存在等。三是服务能力不强,农户从合作社中得到的收益有限。大多数合作社服务范围仅限于为社员提供统一的购销生产资料、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的合作社很少,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市场流通主体和竞争主体,因此农民在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中获得的收益很小。

如何高质量提升发展农民合作社,首先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托国家政策,通过各级政府引导、培育及规范。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19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开展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主要是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社名录,将“空壳社”“休眠社”等有不良记录的合作社剥离出去,按照地区的产业特点、经营业绩规模和带动效果,选择一批重点合作社,农业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引导和鼓励他们承担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生产项目,使之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有生力量。二是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根据实际,将部分省、市级单位下派的第一村书记、有理想并想干事的合作社理事长,吸收进辅导员队伍中,作为兼职辅导员,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共同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问题。三是开展相关培训。将合作理念、合作社会计实务、财政项目研究、抵押贷款、电商營销等内容作为培训重点。

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还应鼓励发展以农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跟进、小农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强化科技装备与农业信息化融合,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鼓励科研人员到乡村兼职和离岗创业,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加快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佣+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

2021年,我国进入了“十四五”时期,迈入新征程。正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坚信,农民合作社前程似锦,路在脚下,一幅更高质量、更有活力的发展图景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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