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浩 周奕澄 游浩然
商业贿赂是一个相对于普通贿赂而言的概念,主要指发生在商业经济活动中的贿赂现象。现代意义上的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西方国家铁路运输部门为增加货运量,有时会支付给托运方或其代理人一定数额的回扣,早期商业贿赂主要是一种为获得高额利润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为寻求商业竞争优势而贿赂潜在购买单位的雇员或代理人。我国“商业贿赂”一词最早由学者从域外研究中引入,随着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明令禁止。原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对商业贿赂进行了定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并非一个规范意义上的刑法概念,更不是对应某个特定的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而是针对发生在商业领域贿赂犯罪现象的一个总称。更进一步说,商业贿赂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或者廉政学意义上的概念。〔1〕参见柳忠卫:《商业贿赂罪之刑法本体界定》,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第13页。在理论上,商业贿赂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以贿赂行为发生的领域为标准,认为只要贿赂行为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就可以称为商业贿赂,其中既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公务型商务贿赂犯罪,亦包括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业务型商务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