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文 张子路
在商业预付卡交易当中,经营者常会规定“有效期”或“履行期”,且在该期限经过之后,消费者不得主张退还费用。此种交易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单方性地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一、案情介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456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4日,唐某代理其子方某与爱尚公司签订《会籍合约》一份,约定爱尚公司为方某提供跆拳道教学培训课程,合同有效期为1年,课程费用共计6200元。
合约附件的《爱尚跆拳道会员章程》第四章“会员卡使用须知”载明:“本道馆之会员卡完成相关手续后,如非本道馆原因造成学员无法使用或购买后已使用超过50%课时及以上的学员不可以单方面申请退费。”后来,方某以搬家原因不方便在爱尚公司的跆拳道馆继续学习为由,主张解除该《会籍合约》,并要求爱尚公司退还方某剩余课程学费3332.50元,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二、学理分析
1.商业预付卡的法律属性
预付卡,一般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照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又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等类型。通常情况下,商业预付卡的交易表现为商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地点以及使用次数,为顾客提供其商品或服务的模式。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发卡的经营者与购卡的消费者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这类合同多具有服务合同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