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星屹 莫禹康 余鑫 张睿
一、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主要问题
(一)隐形网络广告难以识别
根据《广告法》第 14 条的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要具有可识别性。《广告法》把互联网广告纳入规制,但是在对互联网广告规制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无法依据法律解决。为了规避法律规制,利用《广告法》的漏洞,互联网隐性广告越来越多,给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带来困难。
互联网隐性广告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隐藏通常广告具有的显著特征,以人民大众所熟悉的广告类型之外的形式发布的具有广告宣传作用的互联网广告。常见的互联网隐性广告主要有软文广告,即把广告宣传内容和网络文章如攻略、日记等结合在一起以情分享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使网络用户在阅读这些广告的时候更有带入感和信任感,引起网络用户的情感共鸣,无形之中起到更好的广告宣传效果。
互联网隐性广告形式新颖,根据网络用户的喜好不断改变形式,更具有亲和力,与显性互联网广告相比,它委婉的广告表现方式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所以有些商家利用互联网隐性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借助隐性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它商家的利益。互联网广告中这种隐蔽性难以被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甄别。该如何规制这些互联网隐性广告法律没有规定,无法根据现行法律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二)网络广告准入机制不健全
《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能成为广告发布主体这使得对于广告发布主体的监管要求更高,传统广告行业中广告发布主体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否则不能从事广告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