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

2021-09-10 06:13:55梅超
科技研究 2021年20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信息

梅超

摘要:2017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1]强调,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理论突破、技术创新,正在引发指数反应、链式突破,人工智能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社会建设的新机遇。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对于其发展基础的个人信息大数据的渴求也愈加强烈,而市场的嗜血、监管的缺位、权利意识的淡薄,加剧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危险,引发社会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和关注。

关键词:人工智能,个人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17日,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用面部识别系统强制收集其面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2]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对方退还1360元的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人脸识别第一案”随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引起了对于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广泛探讨。

二、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一)个人信息概念辨析

何谓个人信息,学界存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广义说;有学者主张身份证明说;有学者主张价值意义说。以上学说均有不足。

笔者主张“可识别性”说,即凡是能将不同的个体予以区分并明确指向某个个体的信息或信息的集合,就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其明确性应仅做指向性理解,而不要求确定至具体的自然人。

(二)个人信息屡遭侵犯之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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