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保障

2021-09-13 13:48:15钟博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6期

钟博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3条的明确规定,意味着国家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老人跌倒旁边人也视而不见的现象发生。但是由于《民法典》183条的规定可能会对施救者的保护不够完善,故本文将通过分析《民法典》183条及相关条款存在的对施救者保护欠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6.057

1 见义勇为行为侵权责任与补偿责任的立法背景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做了好事却反而被救助者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诬陷为加害者的事件,从而引发了很多具有争议的案件,如彭宇案、许云鹤案等。随后就出现了人们经常看到的老人摔倒路人视而不见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进行施救的行为人害怕承担自己出于好心的行为因被救助者道德缺失而将施救者认定为加害人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被救助者的诬陷行为的成本极低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

民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上不擅自干涉他人事务。擅自进入他人权利支配的领域干涉他人事务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事物总有另一方面,他人如确实遇到需要被他人救助的情况时,欲施救者却因怕承担相应风险而放弃见义勇为行为的,这并不是法律、道德想要看到的事情。故见义勇为行为以及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是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必经之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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