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尧均
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供了一种关于现代理想国的原则框架。这个现代理想国继承了柏拉图理想国的哲学精神。但由于它与一种新的现实结合了起来,它便不再是一种“空虚的理想”,而是一种理念得以在其中安家的现实。它实现了合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统一。然而,这一新的理想国也隐含着使个性消失的危险,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封闭对新的可能性的探索。
关键词:黑格尔;理想国;合理性;现实性;历史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21)03-0033-12
一、科学与纲要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柏林大学的讲课纲要。从他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直至1831年去世,黑格尔先后六次讲授“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课程,而《法哲学原理》一书就是该课程的讲课教本。与那些在他身后由门人整理出版的哲学史讲演录不同,这本书由他亲自审订,并于1821年出版。因此,尽管它以“纲要”的形式呈现,但仍然为黑格尔所说的“客观精神”提供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是一个已经“完成的作品”,正如黑格尔以形象的比喻所说的:“哲学所完成的作品”并不“像沛内罗沛的织品那样是需要每天从头搞起的”。
一种已完成的、体系性的哲学似乎只能以“纲要”的形式给出,黑格尔的《哲学全书》就是一例,而《法哲学原理》同样如此。黑格尔自陈它是对《哲学全书》中“关于同一哲学部门的基本概念所作的更为详尽尤其是更有系统的阐述”,概括了“属于某一种历来被承认和熟悉的内容的那些本质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