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与中国经济活力

2021-09-15 18:28贺俊
人民论坛 2021年24期

贺俊

【关键词】竞争政策 基础性地位 体制机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几乎所有涉及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都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国内外几乎所有的有关中国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的学术研究都认为,在中国发展模式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过程中,结构性产业政策主导的政策体系要相应地向竞争政策主导的政策体系转变。虽然政策界和学术界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高度一致,但在到底如何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问题上,尚未给出破解思路。

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紧迫性

对于切实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当前首要的问题不是“必要性”问题,而是“紧迫性”问题。如果不能真正认识到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紧迫性,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就可能长期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十四五”时期,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更加艰巨,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更加恶劣,只有更加坚定地、主动地、战略性地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才能有效提升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活力,有效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挑战。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在我国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快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是中国继续深度融入全球多边体系、实现更高水平开放的要求。中美贸易摩擦驱动全球贸易和投资秩序深度调整,未来无论是WTO改革还是TPCPP、美墨加协定等多边组织的发展,都反映出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的多边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形成和有效实施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要想在新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寻求更加积极主动的位置,从而持续分享全球经济开放合作的红利,就必须在未来几年里主动建立起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开放、公平、透明的政策体系和规则,否则可能错失参与和推动全球新一轮贸易和投资秩序调整的机会和主动权。“十四五”时期是既有的全球多边规则体系加快调整、新的多边规则体系加快形成的关键时期,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是中国能够深度融入、主动适应新的全球多边规则的前提。

其次,加快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地方政府间的激烈竞争和多种所有制企业间的激烈竞争,是过去四十余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关键时期,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两个核心规定,一是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市场化定价,二是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前者要求政府减少对价格形成机制的行政干预,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水平,后者则要求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保证各种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能够在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公平地参与竞争。虽然不断强化微观主体间竞争是创造“中国奇迹”的重要经验,甚至在高铁这样的国家高度管制的行业也通过创造“有控制的竞争”推动了技术赶超,但地方政府间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却并不利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而随着竞争性领域民营企业的大规模进入,民营企业如何在基础设施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自由进入并能够与国有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成为未来中国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以上两个条件都需要通过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来约束和倒逼推动形成。

最后,加快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是我国把握新技术经济范式机会窗口、实现数字经济领先的要求。随着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由导入期进入加速拓展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无人驾驶、远程医疗、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必然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然而,与传统产业后发赶超具有明确的国外成熟技术和商业模式对标不同,新兴技术和产业没有现成的技术可以引进,没有成功的商业模式可以模仿,基于公平竞争的多样化的研发探索和产业化竞争是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始创新能力形成的有效路径,更适合传统产业后发赶超模式的结构性产业政策主导的政策范式,必须适时向更有效支撑新兴技术和产业培育发展的竞争政策主导的政策范式转变。当量子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通用目的技术和根技术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时,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多样化技术探索对于推动主导技术的涌现和成熟至关重要,这时,竞争政策就要通过限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来促进竞争,保持新兴技术竞争强度和产业动态性。

未来几年仍然是我国经济可以保持中高速增长的时期,“十四五”期间我国通过促进消费、扩大投资释放经济增长潜力的空间仍然较大,可预期的适度高速增长,为推进配套改革、消化改革成本、减小改革阻力,从而有效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提供了足够宽松和有利的宏观环境。当前,社会各界呼吁建设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声音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我国微观经济政策体系由结构性政策主导向竞争政策主导转变,具有良好的宏观经济和社会环境,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面临的根本性障碍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难点,也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攻坚克难的关键,就是要逐步调整已经不能适应新发展阶段、新产业要求和新国际环境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特别是那些曾经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可能已经形成政策惯性、对其进行调整可能损害到部分主体利益而形成改革阻力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构建起更加符合新的政治经济技术范式要求、能够更有力保障国家利益和改善人民福祉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因此,必须清晰认识、充分评估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改革和各项工作推进所面临的障碍:

首先,长期实施强结构性产业政策可能形成政策惯性和认知障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地、大范围地使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担保贷款、产业投资基金、低价工业用地等结构性产业政策来支持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和特定企業的优先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期,这些结构性产业政策总体上对促进企业投资、扩大制造业规模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但也正因此,尽管各级政府已经看到了大范围强结构性产业政策对于转变发展方式的抑制作用,但由于长期强结构性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并存形成的“光环效应”、各级政府部门对既有政策工具箱的习惯性依赖等原因,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实际上受到了传统政策惰性和认知模式的强有力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