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鑫
(安徽大学, 合肥 230601)
近些年来,全球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在全球范围内扩散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加快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进程。新型数字化平台不仅有助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开展,还有助于促进新型产业模式的兴起,扩大有效需求。然而,数字化平台的崛起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国际和我国国内现行税制带来了新挑战。新型数字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现行税制难以对数字企业进行合理征税,目前全球尚未针对数字税征收形成一个统一的准则。截至2020年初,世界上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征收数字税这一新制度达成了初步协议,各国都在积极制订数字税征收规则并颁布相关法律,以抢占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市场。这种做法在给世界经济秩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对他国税收权益造成了巨大影响。
数字经济在开辟新的经济形态的同时,也给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引发传统税制的不公平问题。而经济与税收相辅相成,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也会对经济有反作用。征收数字税是国际税收框架改革前的一项临时措施,目的主要在于使税收在数字企业创造价值的地方被公平合理地征收,让税制适应经济数字化的发展[1]。我国目前还未构建数字税征收体系,但开征数字税很可能成为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应然选择。
征收数字税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缺漏,而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必然需要根据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税收制度状况,研究数字税的相关内容,以便更高效地探索解决我国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