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强 蔡文静 刘牧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二次大战后,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一系列的社会风险也随之而来。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指出:现代世界理性的高度发达,一方面创造出前所未见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使人们的生活世界受到以这种理性代表的制度世界的强大冲击,使得现代社会中充斥着各种危机[1]。其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隐患。英国疯牛病事件、欧洲马肉风波、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及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给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成为当下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特别是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状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食品安全领域的失守,常常是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先兆[2]。在此背景下,文章拟通过考察美国与欧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对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中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自美国联邦国会1906年初次颁布《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数量繁多,几近涵盖了所有食品种类,为保障食品安全构建了牢固屏障。……